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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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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保單健檢
31歲男 疾病告知問題
今年請保經業務協助投保新光保險,在跟業務填保單資料時,有向保經業務告知體況如下:1.兩年多前在台南的醫院有因健檢發現肝功能GOT異常,追蹤診斷為中度脂肪肝,醫生有開降血脂藥治療,去年因工作搬家到台北,轉去台北的醫院追蹤,台北醫院的醫生診斷認為不需開藥追蹤,自行減重即可,因此未在繼續追蹤治療,去年健檢肝功能也有好轉(目前BMI在27左右)。2.今年從年初至今因腰痛(疑似椎間盤突出)已多次至台北的復健科診所電療復健。今年新光投保內容如下:新光WGA 100萬新光M4D 100萬新光U5 HS-10 (是第二家住院實支,第一家南山實支已有20萬手術雜費額度)近日成功核保後拿到保單發現,保經業務並未在健康告知頁面協助填入體況資料(告知頁面留白未填),由於自身覺得防癌險和意外險不足又想加保新光C2保額100萬、L6D保額3萬(第二家意外實支,已有南山意外實支4萬)及R1保額1000,這樣應在加保時填寫體况告知資料,還是先跟保險公司告知今年已經成功核保的保單其實有體況呢?另今年也有向遠雄投保防癌險,有告知遠雄前述的二項體况,遠雄照會需病歷才能核保,但由於人在台北,短期沒有去台南和台中的規劃,以致未能拿到醫院病歷供遠雄核保,導致被遠雄拒絕承保,請問這方面一定得跑一趟醫院拿病歷才能投保嗎?麻煩各位大大提供意見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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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理賠申請
我這樣做對嗎?
就我之前發文的那些問題看過我之前發文的內容應該就都知道,因為這件理賠糾紛本人從發生到現在多次輕生想不開,朋友看不下去了一直勸道我,朋友本身也是保險業務員也跟我一樣患有精神病,她告知我的案子不是保險公司説的那樣要我去申訴爭取,她說她自己本身就是個案,她十年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中間十年沒有就診後來住院身心科他們富邦保險公司也有調閱她十年前的病例,她到現在每次住院也都有理賠,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127條跟64條來對我判定不理賠並索取之前理賠金,但是朋友改為資訊告知也是法條有證據的說明,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80年10月23日 非現行法規)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 精神病、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妄想 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 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 病性疾病;所稱精神官能症,指歇 斯底里症、焦慮症、憂 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 等。精神疾病」代表的是最廣 泛的,跟精神相關的病情都 可以稱為「精神疾病」。而「精神病」的內容比較狹 義,通常是關於「妄想症、 燥鬱症、思覺失調症」等這 類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按照精神衛生法的施行 細則來看,判斷上就很清 楚。可惜的是該法規在民國98 年刪除「精神病」的定義。 我是93年看診失眠被醫生寫成非器質性失眠 精神官能憂鬱症,之後100年的時候投保直到10年才開始看身心科中間跟93年那時候看診隔了將近15年,而我現在所患的是雙極性情感分裂症,也領有重大傷病卡以及身心障礙卡要照法條來看這兩個疾病不是同樣的疾病,前者為精神疾病 後者為精神病,那麼保險公司憑什麼對我拒賠呢?還導致我多次輕生想不開 我真的越想越覺得生氣,我打算求助於報社記者我想讓社會大致幫我判定,你們認同我的想法跟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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