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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投保規劃
實支實付與癌症險規劃
各位先進好本人目前是20歲的男大學生,目前沒有任何疾病,體況皆正常,兩年無就醫紀錄,因為之前父母幫忙保的保險快要滿期了,所以目前在檢視保障,以下是部分保單內容NCH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醫療 5單位( 這個條款是寫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電詢後客服說可融通副本)RMR中國人壽意外醫療特約 3萬元( 這個條款只有寫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應該可以副本?不太確定)RHH中國人壽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2000元(感覺條款有點差,很多都只能協商?協商還有次數限制?)考量到舊保單的實支額度有點低,癌症與重傷更是沒有規劃,經過大略搭配後有試算下列保單,三商因為是親戚業務所以可能沒辨法,家裡還是希望給他做點業績,所以就隨便配一點,遠雄主要規劃的是癌症,終身癌症一次金是父母希望有一個終身的癌症保障,所以加一些進去三商的實支(年限額太低)與重大傷病(費率有點高)好像也沒有什麽優勢,所以現在正在考慮要放在哪。預算大約是三萬內,目前是想控制投保在三間公司,不然還要再搭一個主約,原本考慮全球,但全球XHC不保證續保,相同額度下XHO(3A)相較於A3(HSD10-30)費率對男生好像比較不利(不曉得能不能這樣比),所以在想是不是考慮投保新光、國泰或台新的規劃(後來新光的有參考各位先進網路上的建議與自己的想法試配,可能會有投保規則上的錯誤,還請各位指教,另外新光自負額與一般實支有差額的部分是因為卡到投保規則的限制[如附圖],所以在三商規畫一張自負額的部分,順便補門診手術額度)另外還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1.實支的雜費與手術費是傾向合併計算還是分開計算?現在能接受第一家的有哪些?(印象中很多公司都只能當第一家,不曉得還有沒有這項規定)2.有關意外險職等告知,假設本職是是內勤職員(職等一),但偶而兼職外送平台外送員(職等三),這樣在投保時該告知哪個職業?3.三商的意外實支分成有社保型與無社保型,這有何差別?是有健保的差別嗎?4.像這樣目前舊實支是融通副本理賠,這樣會不會有不能融通的状沉?是什座狀況會導致不能融通?5.全球有沒有便宜主約可以附加XDE,像新光那張試算表裡全球的主約?如果沒有可能就先以實支為主以上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在此先行致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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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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