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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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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保單健檢
請益加保第三支實支實付以及重大傷病
大家好,感謝先前大家的指教、建議,但因為還是有一些不太了解的地方,又來發問請教各路專家> <目前需求是想加保第三支實支實付以及重大傷病之所以想增加第三支實支實付是因為發現已有的國寶實支 門診手術(最高)只有 2000 元,考慮之後醫療進步可能蠻多治療都會偏向門診手術,看起來費用不太夠,只能靠台灣人壽支撐,重大傷病則是本來就有缺口   ◆現有實支實付: 1.國寶人壽享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PF) | 計畫20 2.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 計畫五   ◆目前還有主約的保險:富邦、台灣人壽   目前查了一些資料、發文請教後,實支實付是全球XHB和台新HX在做選擇,列上幾項自己覺得比較有差別的項目: 全球XHB:門診手術雜費7萬、門診手術每年限制6次、特定手術診療項目表 台新HX  :門診手術雜費40萬、門診手術不限次數、227/334-2/列表   老實說自己對比一些條件,覺得台新給的條件好像好一些,但網上爬文、發文看到很多大大建議都是選全球,理由是全球和台灣互補性強(希望有大大可以協助說明補充更詳細> <)或是全球重大傷病比較好、台新主約比較高等等,但自己有試著試算兩家買下主約+重大傷病+實支之後,全球DCE+XDE+XHB並沒有比台新PWL+HX+NHICIR便宜 (台新主約預計會用減額繳清),所以看到網上很多討論都很推全球覺得自己是不是有哪邊弄錯、算錯,或是有什麼缺點自己沒有發現到? 因為目前聽來,一部份大家推薦全球是因為全球重大傷病很強,所以乾脆買全球可以實支和重大傷病一起加,不知道有沒有搞錯大家意思? 所以想請求各位專家大神能給予一些意見、建議關於這兩隻實支實付的選擇以及重大疾病搭配?(EX 全球重大傷病有強到最好實支也一同規劃全球,或者還是重大傷病 實支分開買即使要買兩份主約,也還是比較推薦? ) 因近期才開始了解保險領域,有很多地方還不是很了解或是考慮有瑕疵,若有什麼缺漏再請大家不吝指教,真的非常感謝!!!     PS 另外有個小小問題,因為台新沒有提供保經通路,也有看到網上評論好像台新業務沒有很好找、不太接小單(PWL 30萬) ,希望有相關台新投保的大大們也可以分享經驗,謝謝!再請大家不吝給予建議,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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