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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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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投保規劃
30歲第一張醫療險保單規劃
性別: 男年齡: 30職業: 軟體工程師 /  無外勤 / 非危險職業健康狀況: 標準體 / 過去2個月內無就醫紀錄 / 無住院紀錄需求: 過去無任何醫療險保單,但考量到30歲後沒有保險,未來發生什麼意外影響會特別大,因此認真考慮投保。預計規劃: 醫療雙實支 > 癌症 > 失能 > 身故預增保險(全球 + 中壽 + 安達): https://finfo.tw/assortments/2fe3a1c535113c44?env=finfo-web1. 全球:截圖 2023-12-13 下午6.08.00.png 197.26 KB2. 中壽截圖 2023-12-13 下午6.00.18.png 169.07 KB3. 安達 以這樣的規劃,應該是身故的部分比例較少,但短期內不會成家也沒有扶養責任,所以會考慮未來需要再補上壽險之類,現階段還是會以雙實支的醫療、發生意外時的保障為優先。目前是覺得還蠻符合自己的需求,不過還是來詢問看看大家,這樣的組合是否還有什麼潛在的缺口 ~-------- 2023.12.14 --------非常感謝大家的建議大致看完了大家的建議後應該會以做這樣的微調:全球:XMB 2 => 3萬XAH拿掉中壽:主約改MAJIZA 20年期10萬以降低年化保費新增APAED 3單位安達: OIH 200 => 150萬安達不保證續保這點確實是目前規劃中一個潛在的擔憂不過以目前的預算考量,還有點難一次把其他家終身失能險放進來所以就先保持這樣的設定後定期檢視,預算上較無壓力再把這個缺口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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