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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金幸福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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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幸福定期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
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5
02
13
(95)
遠雄壽字第
049
號函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
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與欠繳利息扣除
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到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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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
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
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七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第八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其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
付。
第九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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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
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
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
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扣除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五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
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
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
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
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
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
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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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行庫
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
之平均值計算。
前項「行庫局」如有所變更時,依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行庫局」為
準。
第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不分紅保險】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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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
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
態。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好運旺定期保險
繳費方式: 年繳 單位:元/每萬基本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600 500 432 360
1 550 438 396 315
2 494 386 356 278
3 482 375 347 270
4 494 378 356 272
5 504 391 363 282
6 525 400 378 288
7 550 415 396 299
8 570 430 410 310
9 600 450 432 324
10 630 470 454 338
11 652 490 469 353
12 674 510 485 367
13 696 530 501 382
14 718 550 517 396
15 740 570 533 410
16 762 590 549 425
17 784 610 564 439
18 806 630 580 454
19 828 650 596 468
20 850 670 612 482
21 855 676 616 487
22 860 682 619 491
23 865 688 623 495
24 870 694 626 500
25 875 700 630 504
26 880 716 634 516
27 885 732 637 527
28 890 748 641 539
29 895 764 644 550
30 900 780 648 562
31 904 790 651 569
32 909 800 654 576
33 913 810 658 583
34 918 820 661 590
35 922 830 664 598
36 927 840 667 605
37 931 850 671 612
38 936 860 674 619
39 940 870 677 626
40 945 880 680 634
41 950 886 684 638
42 954 892 687 642
43 959 898 690 647
44 963 904 693 651
45 968 910 697 655
46 972 916 700 660
47 977 922 703 664
48 981 928 706 668
49 986 934 710 672
50 990 940 713 677
51 996 946 717 681
52 1002 952 721 685
53 1008 958 726 690
54 1014 964 730 694
55 1031 970 742 698
56 1048 976
57 1064 982
58 1081 988
59 1097 994
60 1113 1000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繳費期間:10年期 保險期間:15年期 繳費期間:15年期 保險期間: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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