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D_RHD-1
遠雄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遠雄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約及傷害
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
第二條【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
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列於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上述燒燙傷統
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本批註條款
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重大燒燙傷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