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B-2
八、「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契約第七條約定調整係數之利
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照市場利率而定,且不得為負數。宣告利
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宣告利率每月月初(第一個
營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
九、「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契約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
持不變。
十、「附加費用」:
係指躉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五。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但如本公司已給付年金時,得
自所繳保險費中扣除已給付之年金金額。
第五條【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六條【年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屆年金給付日起至保證期間屆滿止,依第七條計算之年金金額,於要保
人指定之年金給付日,給付予受益人。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仍生存時,本公司繼續給付年金金
額至下列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該保單年度之最後年金給付日。
二、滿期日。
第七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一保單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躉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餘額,依據保證期間、年金給付週期
、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性別、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開始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保單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後所
得之數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第二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
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八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第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
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第十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