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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第十二第十二
第十二條
條條
條【
【【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如無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條
條條
條【
【【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
】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
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條
條條
條【
【【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
】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條
條條
條【
【【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
第十六第十六
第十六條
條條
條【
【【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未還款項的扣除
未還款項的扣除】
】】
】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
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
第十七第十七
第十七條
條條
條【
【【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
】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85%,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