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
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採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仟元
)。
採現金給付方式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如該保單年度(含未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臺幣一仟元時,則採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新臺幣
一仟元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以各保單週
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積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不適用第二項至第七項之約定。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約非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原因而終止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
一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若給付方式由儲
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
日,並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及按其當時增值回
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所計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或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六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一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的1.03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
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的1.03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
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