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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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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3-1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特定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
日起第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詳請參閱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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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民國9 8 06 22
(98)遠雄壽字第402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1080101
107.09.17金管保壽字
10704937510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
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特定傷病:
係指附表(特定傷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意外
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特定傷病表)第六、七、十項所稱之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
細胞移植、深度昏迷者,不受附表(特定傷病表)之三十一日限制。
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HN3-2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之一者,本公司依
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
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
金」。本公司依前述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
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除外責任
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
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HN3-3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符合完全失能並理賠完全失能保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險金
達到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年齡,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害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HN3-4
第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九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N3-5
【附表】:特定傷病表
項次
疾病名稱
1
急性心肌梗
塞(重度)
2
冠狀動脈繞
道手術
3
腦中風後障
(重度)
4
末期腎病變
5
癌症(重度
6
癱瘓(重度
HN3-6
項次
疾病名稱
7
重大器官移
植或造血幹
細胞移植
8
心臟瓣膜
手術
9
主動脈外科
置換手術
10
深度昏迷
11
嚴重巴金森
氏症
12
嚴重第三度
燒燙傷
13
良性腦腫瘤
併神經障礙
後遺症
HN3-7
項次
疾病名稱
14
嚴重頭部創
15
嚴重再生不
良性貧血
16
脊髓灰質炎
HN3-8
項次
疾病名稱
併神經障礙
後遺症
17
病毒性猛暴
性肝炎合併
肝衰竭
18
嚴重全身性
紅斑性狼瘡
腎病變
19
嚴重肝硬化
20
嚴重原發性
肺動脈高血
21
嚴重運動神
經元疾病
HN3-9
項次
疾病名稱
22
多發性硬化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88 167 129 117
0
1
189 169 131 118
1
2
193 173 134 120
2
3
197 174 136 122
3
4
200 179 139 125
4
5
204 182 141 127
5
6
207 185 144 129
6
7
211 188 146 132
7
8
216 192 149 134
8
9
220 197 151 137
9
10
223 200 155 139
10
11
228 203 159 141
11
12
233 208 162 145
12
13
238 211 165 147
13
14
242 215 168 150
14
15
247 217 172 152
15
16
252 222 175 155
16
17
255 226 178 160
17
18
261 230 182 162
18
19
267 235 185 166
19
20
272 239 191 170
20
21
277 243 194 173
21
22
283 248 197 177
22
23
288 252 202 181
23
24
296 258 206 184
24
25
301 263 210 188
25
26
306 267 216 194
26
27
313 272 221 199
27
28
320 277 226 203
28
29
328 282 232 209
29
30
334 289 236 213
30
31
342 293 242 219
31
32
349 299 249 223
32
33
357 305 256 230
33
34
365 311 262 233
34
35
372 318 269 239
35
36
381 322 274 243
36
37
391 329 283 249
37
38
398 334 291 253
38
39
408 340 299 259
39
40
418 346 308 263
40
41
427 351 315 269
41
42
438 356 324 273
42
43
448 362 335 278
43
44
459 367 344 282
44
45
469 371 352 287
45
46
480 374 363 290
46
47
489 380 373 293
47
48
501 382 385 297
48
49
512 385 395 300
49
50
521 390 408 304
50
51
532 393 420 307
51
52
543 396 434 310
52
53
552 399 449 314
53
54
562 403 459 316
54
55
573 405 469 320
55
56
583 408 480 325
56
57
592 412 491 328
57
58
600 414 501 332
58
59
610 417 511 334
59
60
620 421 523 339
60
61
630 424
61
62
643 430
62
63
656 436
63
64
669 441
64
65
684 447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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