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3-1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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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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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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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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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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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未到期保費
退還未到期保費退還未到期保費
退還未到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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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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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
」」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
益
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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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
,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
。本商品如有虛
本商品如有虛本商品如有虛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偽不實或違法情事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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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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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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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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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
銷之時效銷之時效
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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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 (98)遠雄壽字第402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遠壽字第 1060000044 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
】】
】
本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
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特定傷病:
係指附表(特定傷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意外
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特定傷病表)第六、七、十項所稱之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
胞移植、昏迷者,不受附表(特定傷病表)之三十一日限制。
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