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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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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
給付項給付項
給付項
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特定傷病保險
特定傷病保險
退還未到期保費
退還未到期保退還未到期保
退還未到期保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特定傷病
特定傷特定傷
特定傷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初次罹患並經醫院診斷符合定義之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民 98 06 22 (98)遠雄壽字第402號函
備查文號:民 106 01 01 遠壽字第 1060000044 號函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構成
保險的構保險的構
保險的構
本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定義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
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特定傷病
係指附表(特定傷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但被保險人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意外
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特定傷病表)第六、七、十項所稱之癱瘓(重度)、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
胞移植、昏迷者,不受附表(特定傷病表)之三十一日限制
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之繳費年限
責任開始付保
保險的開及交險費保險的開及交險費
保險的開及交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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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之一者,本公司
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銷權銷權
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
翌日零時起生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
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期以保險交付
第二後保費的第二後保費的
第二後保費的
期間附約的停
寬限及附效力寬限及附效力
寬限及附效力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的停及復
附約效及附約效及
附約效及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
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傷病險金
特定保險的給特定保險的給
特定保險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
金」。本公司依前述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
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責任
除外除外
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義務本附解除
告知與本約的告知與本約的
告知與本約的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
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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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的終
附約附約
附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下列情
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保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險金達
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齡計算誤的
投保的計及錯處理投保的計及錯處理
投保的計及錯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最高齡為,本約無其已保險息退
保人。
,本司無退還溢部分險費但在保險
公司,本按原保險應繳險費例提保險,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要人得短繳保險按照付的費與
險金。但生保事故發覺其錯可歸於本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事故通知險金申請
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
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金的
保險申領保險申領
保險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害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或未項的
欠繳費或還款扣除欠繳費或還款扣除
欠繳費或還款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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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金額
保險保險
保險
之減之減
之減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住所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法院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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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附表
附表
】:】:
】:定傷
特定特定傷病
特定
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1 心肌
(重度
(日)初次生並
90
(含,經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
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CK-MBT>1.0ng/ml
I>0.5ng/ml。
2 動脈
手術
(日)初次生,
,並受冠
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3 風後
(重度
(日)初次生並
塞致久性
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22
地心引力)。
上肢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
節。
3.者。謂無
便穿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言語樞神
。所咀嚼的喪係指牙齒外之
以致能做運動除流物以不能
狀態。
4 末期腎病變 (日)初次生並
期且則之
治療者
5 癌症(重度)
(日)初次生並
害的性之
用之國際
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內1分()以下之
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HN3-6
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包皮膚器癌
皮纖維肉瘤)
6 癱瘓(重度)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診
斷符合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
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
引力)
節。
7 器官
血幹
移植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重大器
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
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腫瘤已經
和臍血造
細胞)的異體移植
8 心臟瓣膜手術
(日)初次生並
斷為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不包括瓣膜切開術、心導管、鎖眼刺穿術或類似治療手術。
9 主動脈手術 (日)初次生並
正胸動脈
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10 昏迷 (日)初次生並
應,使用生
使用定劑
的深度昏迷除外。
11 帕金森氏症 (日)初次生並
樞神漸進退
診斷同時
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法自日常
係指攝取大小便末、穿脫衣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12 重大燒燙傷 ,經學醫
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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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13 良性腦腫瘤 (日)初次生經
層掃或核
教學院神
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大關中之
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謂無自理
係指攝取大小便末、穿脫衣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言語樞神
失語咀嚼能的係指於牙外之因所起的
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肉腫、
腫、腦動靜脈畸形、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14 嚴重頭部創傷
功能礙,
便穿
他人以扶
狀態久是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但被保
()份超路交法令
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15 不良
(日)初次生並
完全的骨
接受列至
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16 脊髓灰質炎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診
斷符合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麻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
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
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大關中之
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17 猛暴性肝炎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診
斷為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及肝性腦病變,其
診斷須符合下列條件,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者;但直接或間
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1.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實有急速肝臟萎縮。
2.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3.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4.黃疸持續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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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次項次
項次
疾病
疾病疾病
疾病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18 紅斑
(日)初次生並
合併病變
腎臟切片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
尿++上)經教
院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2.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3.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4.第六級: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19 慢性肝病變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持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次發生並經診
斷符合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
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因酒精、藥物濫
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20 性肺
高血壓
(日)初次生並
管檢證實
mmHg)心臟科醫
確診者
21 神經
(日)初次生並
胞或髓傳
退髓癱,肌
科醫以相
者。
22 多發性硬化症
(日)初次生並
次以神經
調單肢多肢
覺及覺誘
學醫神經
科醫師確診者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88 167 129 117
0
1
189 169 131 118
1
2
193 173 134 120
2
3
197 174 136 122
3
4
200 179 139 125
4
5
204 182 141 127
5
6
207 185 144 129
6
7
211 188 146 132
7
8
216 192 149 134
8
9
220 197 151 137
9
10
223 200 155 139
10
11
228 203 159 141
11
12
233 208 162 145
12
13
238 211 165 147
13
14
242 215 168 150
14
15
247 217 172 152
15
16
252 222 175 155
16
17
255 226 178 160
17
18
261 230 182 162
18
19
267 235 185 166
19
20
272 239 191 170
20
21
277 243 194 173
21
22
283 248 197 177
22
23
288 252 202 181
23
24
296 258 206 184
24
25
301 263 210 188
25
26
306 267 216 194
26
27
313 272 221 199
27
28
320 277 226 203
28
29
328 282 232 209
29
30
334 289 236 213
30
31
342 293 242 219
31
32
349 299 249 223
32
33
357 305 256 230
33
34
365 311 262 233
34
35
372 318 269 239
35
36
381 322 274 243
36
37
391 329 283 249
37
38
398 334 291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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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HN3) 年繳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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