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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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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2-1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退還未到期保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
定傷定傷
定傷
起持罹患
指被有效經醫指被有效經醫
指被有效經醫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98 06 22 (98)遠雄壽字第402號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附約附約
附約
本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約)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意附加於終身保險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則。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各項名詞定義如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首頁載之本附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
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三、特定傷病
係指附表(特定傷病表所定義之疾病或傷害。但被保險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
傷害事故致成附表(特傷病表)第六、七、十項所稱之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昏迷者
受附表(特定傷病表)三十一日限制
四、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六、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本人
八、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約之繳費年限
責任責任
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險責
範圍範圍
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二條約定「特定傷病」之一者,公司
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HN2-2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故,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
負保險責任。
期以期以
期以
期間期間
期間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的停的停
的停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申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不得申請復效;主、附約皆停效,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
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供之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傷病傷病
傷病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間內,第一次罹患「特定傷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特定病保
金」。本公司依前述約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內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滿期
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責任責任
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不負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義務義務
義務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且不退
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司得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的終的終
的終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效。
HN2-3
本附約終止後如有未到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間之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外,有列情
之一時,其效力持續至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但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殘廢險金而終止或主契約給付各項保金達
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而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期保險。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年齡年齡
年齡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二百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事故事故
事故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利息給付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分保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金的金的
金的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特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但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相關檢驗或病理切報告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害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
用由本公司負擔。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述欠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其餘額。
七條
七條七條
七條
金額金額
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住所住所
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HN2-4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條
十條十條
十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批註
發給批註書。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法院法院
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N2-5
【附
特定
名稱
名稱名稱
名稱
1 心肌梗塞 (復效)
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2
手術
(復效)
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手術不包括在內。
3 腦中 (復效)
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
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識活動
3.
便穿、步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之原
態。
4
(尿毒症
(復效)
斷符合兩個腎臟慢性且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治療者。
5 癌症 (復效)
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腫瘤之疾病,但下述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膚癌
6 癱瘓 (復效)
關節包括肩、肘、腕關,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節。
7
手術
(復效)
肺臟、肝臟、胰臟、腎或骨髓移植。
HN2-6
名稱
名稱名稱
名稱
8 心臟瓣膜手術
(復效)
斷為心臟瓣膜病變,經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不包括瓣膜切開術、心管、鎖眼刺穿術或類似治療手術
9 主動脈手 (復效)
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10 昏迷 (復效)
使
使
的深度昏迷除外。
11 帕金森氏 (復效)
退
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或毒性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床表現。
3.
,係便穿衣服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12 重大燒燙
診者
13 良性腦腫 (復效)
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
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識活動
3.
,係便穿衣服
等,皆不能自己為之,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患失牙齒
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腫、腦動靜脈畸形、血瘤和脊髓腫瘤
14 嚴重頭部創傷
便穿
。永個月之治療以後其能仍完全喪失者。被保
()車,
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傷除外。
HN2-7
名稱
名稱名稱
名稱
15
(復效)
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達九十天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16 脊髓灰質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發生並經
斷符合脊髓灰質炎病毒染所導致的麻痺性疾病,合併肢運動功能
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及治六個月以
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
1.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2.
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識活動
17 猛暴性肝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發生並經
斷為肝炎病毒感染造成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及肝腦病變,
診斷須符合下列條件,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者但直接或
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1.經腹部超音波檢查證有急速肝臟萎縮。
2.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3.肝功能檢查急速惡化
4.黃疸持續加深。
18
(復效)
病理實符合世界衛生組WHO所定義之下狼瘡性腎
尿++
院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定者
1.第三級:局部增生性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2.第四級:廣泛增生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3.第五級:膜性之狼瘡絲球腎炎(membranous)。
4.第六級:腎小球硬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19 慢性肝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續有效三十一日(或復效日)起初發生並經
斷符合肝臟瀰漫性纖維,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確定,同
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因精、藥物
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病變除外
20
高血壓症
(復效)
mmHg院心
確診者。
HN2-8
名稱
名稱名稱
名稱
21
(復效)
退
者。
22 多發性硬化症
(復效)
調
科醫師確診者
HN2-9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備查文號 98 06 22 (98)遠雄壽字第 401 號函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傳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102 01 01 (102)遠雄壽字 007
條款條款
條款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以
簡稱本附約),並構成附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之附約」如附表。
延續延續
延續
當主契約因累計申領之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或主契約因符合全殘廢並理賠全廢保
金而終止或主契約因非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時,要保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續本
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延續延續
延續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力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
」繳納其應繳交之保險
本批註條款約定如與本約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之事,適用本附約之相關約定。
附約
定期
長年期附
終身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
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
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
險附約
附約附約
附約(HN2)費率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單位:元
/
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5 148 114 104
0
1
167 150 116 105
1
2
170 153 119 107
2
3
174 155 121 109
3
4
177 159 124 112
4
5
181 162 126 114
5
6
184 165 129 116
6
7
188 168 131 119
7
8
193 172 134 121
8
9
197 177 136 124
9
10
200 180 140 126
10
11
205 183 144 128
11
12
210 188 147 132
12
13
215 191 150 134
13
14
219 195 153 137
14
15
224 198 157 139
15
16
229 203 160 142
16
17
233 207 163 147
17
18
239 211 167 149
18
19
245 216 170 153
19
20
250 220 176 157
20
21
255 224 179 160
21
22
261 229 183 164
22
23
266 233 188 168
23
24
274 239 192 172
24
25
279 244 196 176
25
26
285 249 202 182
26
27
292 254 207 187
27
28
299 259 212 191
28
29
307 264 218 197
29
30
313 271 223 201
30
31
322 276 229 207
31
32
329 282 236 211
32
33
337 288 243 218
33
34
345 294 249 222
34
35
353 301 256 228
35
36
362 306 262 232
36
37
372 313 271 238
37
38
380 318 279 242
38
39
390 324 287 248
39
40
400 330 296 253
40
41
410 336 304 259
41
42
421 341 313 263
42
43
431 347 324 268
43
44
443 352 333 272
44
45
453 357 342 278
45
46
464 360 353 281
46
47
474 366 363 284
47
48
486 369 375 288
48
49
497 372 386 291
49
50
507 377 399 296
50
51
518 380 411 299
51
52
529 384 425 302
52
53
539 387 440 306
53
54
549 391 451 309
54
55
561 394 461 313
55
56
571 397 472 318
56
57
580 401 483 321
57
58
589 404 494 325
58
59
599 407 504 328
59
60
609 411 516 333
60
61
620 415
61
62
633 421
62
63
646 427
63
64
660 433
64
65
675 439
65
半年繳
=
年繳
× 0.52
季繳
=
年繳
× 0.262
月繳
=
年繳
× 0.088
20
年期
15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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