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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有利HIGH利率變動型年金(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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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X-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
人壽人壽
人壽
HIGH
HIGHHIGH
HIGH率變型年金保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
)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備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
)
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
惟為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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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
確保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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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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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
與相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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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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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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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
應由本公司及應由本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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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依法負
負責人依法負負責人依法負
負責人依法負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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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險
保險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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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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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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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之時
契約撤銷之時契約撤銷之時
契約撤銷之時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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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真:(02)2345–9567
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備查文號:
民國 104 06 22 遠壽字第1040317號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
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五年及二十年二種,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要保書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度年
,且
日)http:
//www.fglife.com.tw)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自預
退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使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年金年金
年金
準備
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詳如附表:附加費用率表)
NIX-2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年金年金
年金
的開的開
的開
滿年齡
歲之
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年金年金
年金
及其
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年金年金
年金
給付給付
給付
要保人投保時應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明於要保書:
一、一次給付
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滿
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公司
始生效力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契約
契約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費用,其解約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歷年解約費用率詳如附表:
解約費用率表
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金年金
年金
減少減少
減少
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如無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NIX-3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使
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返還返還
返還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金年金
年金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未還未還
未還
及其
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契約契約
契約
準備
應於
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人屆
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年齡年齡
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付年
額。
NIX-4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退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身故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得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及被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法定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意或
其他約定方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管轄管轄
管轄
院為
轄法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分不分
不分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附加附加
附加
附加費用 3.2%
附加費用=躉繳保險費×附加費用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解約解約
解約
率表率表
率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年起
解約費用 2.5% 1.5% 1.0 1.0 1.0% 1.0%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
1、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總保費為保戶實際所繳之躉繳保險費。
2、保險費限制:最低:新台幣十萬元
最高:新台幣六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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