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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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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所得補償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7 12 18
遠壽字第 1070004750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二、「被保險人」:係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三、「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聘雇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實際年齡須滿十五足歲,且亦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已參加勞工保險而該保險仍繼續有效,並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四、「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五、「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
、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等,經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事
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六、「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實際投保勞工保險並
記載於本契約之金額。
七、「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係指要保人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
本公司投保之金額。
八、「平均月投保薪資」:係指被保險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之當月起前六個月(未滿半年以實際月數),
按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總額平均所得以月計算之金額。
九、「日領工資」:係指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當時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
額。
十、「指定醫院」:係指中央健康保險局自設或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或全民健保
保險診療業務之醫療院所。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病或喪失原有工作能力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而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差額之四十五倍金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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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且
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日領工資」乘上「補償日數」,再扣除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
保險條例之傷病給付金額後所得之餘額,給付「所得補償保險金」。
前項「補償日數」以勞保局職業傷病補償費核定給付之日數再加計三日計算,但最長以兩年為限。
第八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於治療終止後,經勞保局審定其身體遺存失能
且核定應予失能給付者,本公司依其審定之失能給付標準日數,每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工保
險月投保薪資」之差額除以三十的金額計算,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保險金」後而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該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
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失能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四十倍金額一次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係按被保險人名冊所列載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
分段核計每期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各段保險費率如下﹕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出「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未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保險費率如名冊所載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十一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二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
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異動
員工參加本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的工作。
員工因休假、疾病或其他事由,於本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須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
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經本公司核保同意後始得參加,其保險始生效。
除前項後段情形外,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
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
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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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本公司並按
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人。
第十五條【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七條【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立即將該項
變動情形通知本公司,以便重行核計其以後應交付的保險費,並更改被保險人名冊的有關記載。
要保人如怠於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款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使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
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份,不負給付責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或「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使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
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給付。且因前述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
還其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第十八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職業災害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職業災害失蹤,經受益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請
領死亡給付後,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該被保險人保險契
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應於勞工保險給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領各項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三、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給付證明文件。
五、申請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六、申請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者,另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診斷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
七、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另具死亡診斷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保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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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失能保險金、所得補償保險金及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
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若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七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第二十八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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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____________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K×(T-E-C)-C’
:分紅率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貴我雙方同意,其經驗
退費將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
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農、林、牧業 144.2097 360.5241 40.0326 100.0815
漁業 113.0743 282.6856 31.5444 78.8610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621.5581 1,553.8953 173.1439 432.8597
食品、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53.4656 383.6641 44.7591 111.8979
紡織業(紡織品製造業除外) 147.2385 368.0964 43.0615 107.6537
紡織品製造業 97.4219 243.5548 29.4804 73.7009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91.1948 227.9871 27.7827 69.4568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22.3302 305.8256 36.2709 90.6773
木竹製品及家具製造業 315.3697 788.4243 88.8979 222.2447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265.5531 663.8827 75.3167 188.2918
一一 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141.0115 352.5287 41.3639 103.4096
一二 石油及煤製品、化學材料、化學製品、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134.7844 336.9610 39.6662 99.1655
一三 橡膠製品、塑膠製品製造業 184.6010 461.5026 53.2474 133.1184
一四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278.0072 695.0181 78.7120 196.7800
一五 基本金屬製造業 340.2780 850.6951 95.6885 239.2211
一六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除外) 290.4614 726.1535 82.1073 205.2683
一七 金屬手工具及模具、金屬容器製造業 203.2823 508.2057 58.3403 145.8507
一八 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 72.5136 181.2839 22.6898 56.7244
一九 機械設備製造業、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 209.5093 523.7734 60.0379 150.0948
二0 汽車及其零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178.3739 445.9349 51.5497 128.8743
二一 其他製造業 122.3302 305.8256 36.2709 90.6773
二二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50.4547 376.1368 41.7482 104.3706
二三 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污染整治業 236.2221 590.5552 68.6329 171.5823
二四 用水供應業 149.0430 372.6074 44.8659 112.1648
二五 建築工程業 389.7531 974.3826 113.4574 283.6435
二六 土木工程業 265.2114 663.0286 79.5045 198.7614
二七 庭園景觀工程業 265.2114 663.0286 79.5045 198.7614
二八 專門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業;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除外) 358.6177 896.5441 104.9692 262.4230
二九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327.4823 818.7056 96.4810 241.2024
三0 批發業 115.7807 289.4518 34.2509 85.6272
三一 零售業 128.2349 320.5872 37.6462 94.1154
三二 陸上運輸業 253.7769 634.4422 72.5994 181.4985
三三 水上運輸業 614.9475 1,537.3689 171.0627 427.6569
三四 航空運輸業 147.9165 369.7913 43.7395 109.3487
三五 報關及船務代理業 104.3270 260.8174 31.8560 79.6399
三六 運輸輔助業(陸上運輸輔助業、報關及船務代理業除外)、倉儲業 135.4624 338.6559 40.3442 100.8605
三七 陸上運輸輔助業 104.3270 260.8174 31.8560 79.6399
三八 郵政及快遞業 110.5540 276.3851 33.5536 83.8840
三九 住宿服務業、餐飲業 123.8121 309.5303 37.7528 94.3821
四0 出版業、影片服務、聲音錄製及音樂出版業、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82.2157 205.5391 23.3330 58.3324
四一 電信業 88.4427 221.1068 25.0306 62.5765
四二 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 69.7615 174.4037 19.9377 49.8442
四三 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69.6524 174.1310 19.8286 49.5715
四四 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96.1177 240.2941 28.1761 70.4403
四五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
廣告業及市場研究業、專門設計服務業、獸醫服務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89.2417 223.1042 25.8296 64.5739
四六 研究發展服務業 70.5604 176.4011 20.7366 51.8416
四七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91.5806 228.9516 28.1685 70.4213
四八
租賃業、人力仲介及供應業、保全及私家偵探服務業、建築物及綠化服務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
服務業
141.3973 353.4932 41.7497 104.3741
四九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107.1030 267.7575 30.1026 75.2564
五0 教育服務業 75.8324 189.5809 21.4791 53.6978
五一 醫療保健服務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76.8378 192.0946 22.4846 56.2115
五二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博弈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96.7131 241.7826 28.7715 71.9288
五三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83.6779 209.1947 24.7952 61.9880
五四 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 158.4028 396.0071 45.1669 112.9173
五五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102.3591 255.8978 29.8881 74.7203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季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月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不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行 業 類 別
遠雄人壽新團體職業傷害保險
編號
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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