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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傳富大盈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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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大盈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且不得與其他外幣或新臺幣收付
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8 04 30
遠壽字第 1080001296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如該金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
(一)採躉繳者: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躉繳保險費。
(二)採分期繳者: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保險費。
五、「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
(一)採躉繳者: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
(二)採分期繳者:
1、繳費期間內: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2、繳費期滿後: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六、「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一萬美元」乘以附表(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總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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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
總之值。
、「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考市場利率而定。宣告利率若低
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宣告利率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
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www.fglife.com.tw
、「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75%
)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十一、「匯款相關費用」:
係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四、「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五、「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
乘以於要保書及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
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glife.com.tw)之利率為準。
十七、「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及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
長為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式】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
款或還款及各項利息等相關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
撥之。
第四條【匯率風險】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
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
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五條【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自行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相關費
用應由本公司負擔。
二、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三、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四、依第十五條之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其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由本
公司自行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收款人自行負擔:
一、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ZU1-3
三、給付解約金。
四、給付保險單借款。
五、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退還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
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如因歸責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法完成匯款情形時,則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非屬前三項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三十六條第
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第六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
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以美元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
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以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帳戶,本公司並應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予要保人。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
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
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1.75%)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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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
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要保人得自下列二種方式選擇一種: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保險費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自下列三種方式選擇一種: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儲存生息。
(三)現金給付。
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年度屆滿之
翌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採抵繳保險費方式給付者,若本契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方式辦理。
採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所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不得低於一佰美元)。
採現金給付方式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如該保單年度(含未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佰美元時,則採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一佰美元之
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給付方式辦理,不適用第二項
至第七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抵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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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儲存生息,並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
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一次計算購買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本契約非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原因而終止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
一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若給付方式由儲
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
日,並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及按其當時增值回
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所計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或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三條約
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
享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
,所繳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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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
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
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一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
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
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前述屆滿當時
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值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部分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值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ZU1-7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第二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及其後之每一週年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給付予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仟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
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且不得以保險契約
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
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二十六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每年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
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ZU1-8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
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申請減額繳清保險前「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完全失
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第十六條及第
十七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
診斷確定日止,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三十二【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
增值回饋分享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每萬元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以及「每萬元之表定保
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二者金額取大者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展延期間
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
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ZU1-9
本條營業費用以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前「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三【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詳如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條【保單參考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年以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本
契約下列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當年度末解約金。
二、當年度末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三、祝壽保險金。
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三十五【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第十三條約定重新計
算應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七【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ZU1-10
第四十【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U1-11
【附表】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1.0000
38
0.5105
75
0.2560
1.0000
39
0.5011
76
0.2513
0.9815
40
0.4918
77
0.2467
0.9633
41
0.4827
78
0.2421
0.9455
42
0.4738
79
0.2376
0.9280
43
0.4650
80
0.2332
0.9108
44
0.4564
81
0.2289
0.8940
45
0.4480
82
0.2247
0.8775
46
0.4397
83
0.2205
0.8613
47
0.4316
84
0.2164
0.8454
48
0.4236
85
0.2124
0.8298
49
0.4158
86
0.2085
0.8144
50
0.4081
87
0.2046
0.7993
51
0.4006
88
0.2008
0.7845
52
0.3932
89
0.1971
0.7700
53
0.3859
90
0.1935
0.7558
54
0.3788
91
0.1899
0.7418
55
0.3718
92
0.1864
0.7281
56
0.3649
93
0.1830
0.7146
57
0.3581
94
0.1796
0.7014
58
0.3515
95
0.1763
0.6884
59
0.3450
96
0.1730
0.6757
60
0.3386
97
0.1698
0.6632
61
0.3323
98
0.1667
0.6509
62
0.3262
99
0.1636
0.6389
63
0.3202
100
0.1606
0.6271
64
0.3143
101
0.1576
0.6155
65
0.3085
102
0.1547
0.6041
66
0.3028
103
0.1518
0.5929
67
0.2972
104
0.1490
0.5819
68
0.2917
105
0.1462
0.5711
69
0.2863
106
0.1435
0.5605
70
0.2810
107
0.1408
0.5501
71
0.2758
108
0.1382
0.5399
72
0.2707
109
0.1356
0.5299
73
0.2657
110
0.1331
0.5201
74
0.2608
111
0.1306
ZU1-12
【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歸還保險金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因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
誤,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因本公司之錯誤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
法完成匯款作業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1:非屬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2: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三十六
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一、 躉繳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
二、 分期繳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繳費期滿後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ZU1-13
【附表】完全失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繳別:躉繳 繳別:年繳 繳別:年繳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0 911 693 0 465 356 0 317 243
1 945 719 1 482 369 1 329 252
2 979 745 2 500 382 2 341 261
3 1,016 772 3 518 396 3 354 271
4 1,053 800 4 537 411 4 366 281
5 1,091 831 5 557 426 5 380 292
6 1,131 861 6 578 441 6 395 303
7 1,169 891 7 599 457 7 410 314
8 1,208 922 8 620 473 8 425 326
9 1,247 954 9 641 489 9 440 337
10 1,288 987 10 664 506 10 457 350
11 1,332 1,021 11 686 524 11 472 362
12 1,375 1,057 12 708 543 12 487 374
13 1,421 1,093 13 732 563 13 503 388
14 1,468 1,130 14 756 582 14 520 401
15 1,515 1,169 15 781 603 15 538 416
16 1,566 1,209 16 808 624 16 557 430
17 1,617 1,252 17 836 646 17 576 446
18 1,668 1,295 18 863 668 18 595 462
19 1,723 1,340 19 893 691 19 614 478
20 1,780 1,385 20 923 715 20 636 495
21 1,839 1,435 21 953 740 21 656 512
22 1,901 1,483 22 983 766 22 677 530
23 1,963 1,535 23 1,015 792 23 699 548
24 2,029 1,588 24 1,048 820 24 722 568
25 2,097 1,642 25 1,081 848 25 745 587
26 2,164 1,699 26 1,115 877 26 769 607
27 2,235 1,756 27 1,151 907 27 793 628
28 2,309 1,817 28 1,187 938 28 818 649
29 2,382 1,878 29 1,224 970 29 843 671
30 2,459 1,941 30 1,262 1,002 30 869 694
31 2,536 2,010 31 1,302 1,038 31 896 719
32 2,617 2,080 32 1,343 1,073 32 924 743
33 2,701 2,150 33 1,386 1,110 33 952 769
34 2,784 2,225 34 1,429 1,149 34 980 795
35 2,869 2,303 35 1,473 1,189 35 1,010 823
36 2,961 2,381 36 1,520 1,228 36 1,043 851
37 3,053 2,462 37 1,570 1,268 37 1,076 880
38 3,147 2,545 38 1,620 1,310 38 1,110 909
39 3,244 2,632 39 1,670 1,354 39 1,146 940
40 3,343 2,720 40 1,724 1,397 40 1,181 972
41 3,444 2,810 41 1,773 1,442 41 1,216 1,004
42 3,548 2,904 42 1,826 1,488 42 1,251 1,037
43 3,653 2,997 43 1,877 1,535 43 1,288 1,071
44 3,761 3,095 44 1,931 1,583 44 1,324 1,106
45 3,873 3,198 45 1,986 1,635 45 1,363 1,142
46 3,990 3,300 46 2,045 1,689 46 1,403 1,179
47 4,111 3,409 47 2,105 1,746 47 1,444 1,217
48 4,234 3,517 48 2,167 1,803 48 1,486 1,255
49 4,361 3,630 49 2,229 1,861 49 1,530 1,295
50 4,489 3,743 50 2,292 1,922 50 1,573 1,336
51 4,619 3,865 51 2,356 1,980 51 1,619 1,378
52 4,752 3,993 52 2,423 2,042 52 1,664 1,420
53 4,889 4,121 53 2,490 2,105 53 1,711 1,464
54 5,028 4,255 54 2,558 2,169 54 1,759 1,509
55 5,169 4,390 55 2,627 2,234 55 1,807 1,555
56 5,313 4,525 56 2,704 2,305 56 1,861 1,601
57 5,459 4,662 57 2,780 2,376 57 1,914 1,648
58 5,608 4,802 58 2,860 2,450 58 1,970 1,698
59 5,758 4,945 59 2,942 2,525 59 2,02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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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079 5,253 61 3,111 2,683 61 2,14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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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7,467 6,608 68 3,800 3,373 68 2,555 2,317
69 7,755 6,870 69 3,935 3,512 69 2,640 2,395
70 8,191 7,160 70 4,160 3,672 70 2,894 2,482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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