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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新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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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新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住院治療、出院療養、住院外科手術、骨髓移植手術、門診外科手術、義乳
重建手術、義肢裝設、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門診醫療及保險費豁免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使本險無解約金。
2.本險之疾病等待期為九十日。
3.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5.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6.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7.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6 09 17 紐精算字第 9609004 號函備查
97 06 月 10 日 紐精算字第 9706004 號函備查
99 04 月 27 日 紐精算字第 9904003 號函備查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新癌症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
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二、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三、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四、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人體內細胞異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
所造成的疾病,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
性腫瘤及原位癌者(詳附表一)。其認定需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
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
為準。
五、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六、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接受治療者
七、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九十日內之期間,包括第九十
日。
九、本附約所稱「每一投保單位」為住院日額新台幣二千元正。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初次罹患
癌症,本公司按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經醫師診斷確
定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從未罹患癌症,而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之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本附約有效
期間內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倍。
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本公司每一投保單位僅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但被保險人嗣後再行罹患癌症本公司依本條款規定僅就前述計算所得金額且扣除
已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數額之後剩餘金額範圍內負給付之責。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給付責任,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 25
為最高上限。
條【住院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且經
醫師診斷必需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每一投保單位之住院日額給付住
院治療保險金。
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條【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住院治療時,本
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0.5 倍。
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條【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
需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
額之 30 倍。
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療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不給付本項住院外科手術
保險金。
條【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接受骨髓移植手
術時,本公司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50 倍。給付次數終
身以一次為限。
條【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必
需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
額之 2.5 倍。
第十一條【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罹患乳癌,且接
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需接受截肢手術
且確實執行截肢手術,並於手術之後確實裝置義肢者,本公司給付義肢裝設保險金,每一
投保單位給付住院日額之 25 倍。
「義肢裝設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必需
接受放射線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
一日計)給付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1.5 倍;但每一被保
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與化學治療保險金合計的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四條【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必需
接受化學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
日計)給付化學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1.5 ;但每一被保險人
於每一保單年度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合計的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
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住院日額之 0.25 倍。
第十六條【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符合本附約第四條約定,且本附約仍屬有效並在繳費期間內,經本公司依第五條
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且所罹患之癌症非屬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時,
本附約自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起以後各期未到期保險費免繳,本附約繼續有
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
險附約。
第十七條【住院次數及日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於出院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
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
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第十八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給付責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最後
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該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若
被保險人身故前未曾住院,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十九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廿一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
約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本附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
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
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主契約、
本附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
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廿二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要保人得於本附約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本附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
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
復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後,本附約即行終止。
第廿三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廿四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
費。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给付當中者外,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
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費。但其配偶或子女所附加之本附約不在此限。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第廿五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於保單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以「住院日額」之一千
五百倍為限。
若被保險人累計申領第五條至第十五條保險金總額達前項限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六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七條【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之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四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九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病理檢查報告或血液學檢驗報告(復發住院者,應檢具新診斷書)
三、醫院出具之治療證明書。
四、申請外科手術保險金,或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或義肢裝設
保險金,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或化學治療保險金,或門診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
載明外科手術,或骨髓移植,或義乳重建手術,或義肢裝設,或放射線治療,或化
治療,或門診之診斷證明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
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
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計
息當時本公司宣告之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卅一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三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四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惡性腫瘤項別
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九版(ICD-9-CM) 分類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部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道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6
骨骼,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約人壽新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男性費)
每投保單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CAB00 NCAC00
繳費
期間
NCAB00 NCAC00
投保
15 20
投保
15 20
0 6712 5257 31 10375 8257
1 6815 5339 32 10558 8419
2 6900 5406 33 10745 8585
3 6980 5468 34 10936 8756
4 7053 5526 35 11130 8932
5 7126 5583 36 11330 9114
6 7202 5643 37 11532 9300
7 7284 5707 38 11738 9493
8 7373 5778 39 11950 9691
9 7468 5853 40 12164 9895
10 7569 5932 41 12379 10102
11 7673 6014 42 12600 10317
12 7779 6099 43 12824 10538
13 7888 6185 44 13050 10765
14 7997 6272 45 13282 10999
15 8107 6359 46 13518 11242
16 8218 6448 47 13755 11489
17 8330 6538 48 13992 11740
18 8446 6631 49 14229 11997
19 8566 6728 50 14462 12253
20 8690 6829 51 14692 12513
21 8819 6934 52 14925 12781
22 8953 7044 53 15161 13055
23 9090 7159 54 15399 13337
24 9233 7277 55 15645 13631
25 9380 7401 56 15902
26 9532 7530 57 16162
27 9690 7664 58 16425
28 9853 7804 59 16691
29 10023 7950 60 16955
30 10197 8101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
262.0
×
088.0
×
約人壽新癌症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性費)
每投保單位之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CAB00 NCAC00
繳費
期間
NCAB00 NCAC00
投保
15 20
投保
15 20
0 6401 5010 31 9894 7889
1 6494 5082 32 10054 8031
2 6567 5139 33 10215 8174
3 6640 5196 34 10375 8317
4 6710 5250 35 10534 8460
5 6781 5306 36 10689 8601
6 6858 5366 37 10839 8738
7 6941 5431 38 10981 8869
8 7029 5500 39 11114 8995
9 7122 5573 40 11238 9113
10 7218 5649 41 11352 9224
11 7317 5727 42 11458 9331
12 7417 5807 43 11557 9432
13 7520 5889 44 11645 9526
14 7623 5971 45 11722 9613
15 7728 6055 46 11792 9695
16 7835 6142 47 11857 9775
17 7946 6232 48 11912 9850
18 8060 6325 49 11962 9922
19 8178 6422 50 12007 9991
20 8300 6523 51 12048 10060
21 8425 6627 52 12083 10125
22 8555 6735 53 12119 10195
23 8689 6848 54 12154 10265
24 8827 6965 55 12190 10340
25 8970 7087 56 12224
26 9117 7213 57 12256
27 9268 7343 58 12287
28 9422 7475 59 12316
29 9578 7611 60 12342
30 9735 7749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
262.0
×
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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