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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新永豐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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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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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新永豐增額終身壽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及祝壽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93 年 2 月 5 日 紐精算字第 9302006 號函核備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 有保險利益 ,向本公司 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在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在繳
費期間屆滿後係指按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依複 利百分之二 逐年遞增後 的金額(如
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或「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兩者較小值。
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 四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 人交付第一 期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而發生應 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〸日內,得以書面檢同 保險單親自 或掛號郵寄 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親 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本 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〸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〸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 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息,使本契 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 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 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 要保人,並 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 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〸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 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 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 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 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 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亦生解除之效力。
第 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 如附表之保
單價值表。
第 〸 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
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 弱之人為被 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為被保險 人,於民國 九〸年七月
〸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 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〸一年〸二月三〸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〸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〸二年〸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 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若小於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第〸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之一者,本 公司給付「 完全殘廢保
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若小於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第〸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且於 當年之保單 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
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〸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 一者,其他 受益人不適 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 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 仍應給付被 保險人「完
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〸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〸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〸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 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 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〸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 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 若有符合本 契約其他應
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第〸六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 檢驗,其一 切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〸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九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 得在繳費期 間內依下列 各款申請增
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 次所增加之 保險金額不 得超過投保
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〸五,且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 高於申請時 本公司所訂 本保險最高
承保金額;被保險人在〸四足歲以前,其增加後的保險 金額不得超 過主管機關 所規定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其 保險費仍以 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二〸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廿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 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 改保同類保 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除不退還當期未到期 保險費外與 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 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
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
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 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 齡達一一一
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超過 展期定期保 險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歲所需之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 額作為一次 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選擇改為「展
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 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
金」仍具效力外,「祝壽保險金」之效力即行終止。「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 險金額,不 含退還當期 未到期保險
費。
第廿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在保單價 值準備金範 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 三〸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廿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償 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廿五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六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 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 下列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 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繳 部份的保險 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 司按原繳保 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 差額;如在 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
本公司得按原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 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廿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 意書送達本 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 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 所所發送的 通知,視為 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九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〸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七條另 有規定外, 非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〺一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但 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保險金額表-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繳費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〸年期 〸五年期 二〸年期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3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4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5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6 10,2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7 10,404 10,200 10,000 10,000 10,000
8 10,612 10,404 10,000 10,000 10,000
9 10,824 10,612 10,000 10,000 10,000
10 11,041 10,824 10,000 10,000 10,000
11 11,262 11,041 10,200 10,000 10,000
12 11,487 11,262 10,404 10,000 10,000
13 11,717 11,487 10,612 10,000 10,000
14 11,951 11,717 10,824 10,000 10,000
15 12,190 11,951 11,041 10,000 10,000
16 12,434 12,190 11,262 10,200 10,000
17 12,682 12,434 11,487 10,404 10,000
18 12,936 12,682 11,717 10,612 10,000
19 13,195 12,936 11,951 10,824 10,000
20 13,459 13,195 12,190 11,041 10,000
21 13,728 13,459 12,434 11,262 10,200
22 14,002 13,728 12,682 11,487 10,404
23 14,282 14,002 12,936 11,717 10,612
24 14,568 14,282 13,195 11,951 10,824
25 14,859 14,568 13,459 12,190 11,041
26 15,157 14,859 13,728 12,434 11,262
27 15,460 15,157 14,002 12,682 11,487
28 15,769 15,460 14,282 12,936 11,717
繳費期滿:2%利增值
附表一:保險金額表-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繳費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〸年期 〸五年期 二〸年期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29 16,084 15,769 14,568 13,195 11,951
30 16,406 16,084 14,859 13,459 12,190
31 16,734 16,406 15,157 13,728 12,434
32 17,069 16,734 15,460 14,002 12,682
33 17,410 17,069 15,769 14,282 12,936
34 17,758 17,410 16,084 14,568 13,195
35 18,114 17,758 16,406 14,859 13,459
36 18,476 18,114 16,734 15,157 13,728
37 18,845 18,476 17,069 15,460 14,002
38 19,222 18,845 17,410 15,769 14,282
39 19,607 19,222 17,758 16,084 14,568
40 19,999 19,607 18,114 16,406 14,859
41 20,399 19,999 18,476 16,734 15,157
42 20,807 20,399 18,845 17,069 15,460
43 21,223 20,807 19,222 17,410 15,769
44 21,647 21,223 19,607 17,758 16,084
45 22,080 21,647 19,999 18,114 16,406
46 22,522 22,080 20,399 18,476 16,734
47 22,972 22,522 20,807 18,845 17,069
48 23,432 22,972 21,223 19,222 17,410
49 23,901 23,432 21,647 19,607 17,758
50 24,379 23,901 22,080 19,999 18,114
51 24,866 24,379 22,522 20,399 18,476
52 25,363 24,866 22,972 20,807 18,845
53 25,871 25,363 23,432 21,223 19,222
54 26,388 25,871 23,901 21,647 19,607
55 26,916 26,388 24,379 22,080 19,999
56 27,454 26,916 24,866 22,522 20,399
繳費期滿:2%利增值
附表一:保險金額表-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繳費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〸年期 〸五年期 二〸年期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57 28,003 27,454 25,363 22,972 20,807
58 28,563 28,003 25,871 23,432 21,223
59 29,135 28,563 26,388 23,901 21,647
60 29,717 29,135 26,916 24,379 22,080
61 30,312 29,717 27,454 24,866 22,522
62 30,918 30,312 28,003 25,363 22,972
63 31,536 30,918 28,563 25,871 23,432
64 32,167 31,536 29,135 26,388 23,901
65 32,810 32,167 29,717 26,916 24,379
66 33,467 32,810 30,312 27,454 24,866
67 34,136 33,467 30,918 28,003 25,363
68 34,819 34,136 31,536 28,563 25,871
69 35,515 34,819 32,167 29,135 26,388
70 36,225 35,515 32,810 29,717 26,916
71 36,950 36,225 33,467 30,312 27,454
72 37,689 36,950 34,136 30,918 28,003
73 38,443 37,689 34,819 31,536 28,563
74 39,211 38,443 35,515 32,167 29,135
75 39,996 39,211 36,225 32,810 29,717
76 40,795 39,996 36,950 33,467 30,312
77 41,611 40,795 37,689 34,136 30,918
78 42,444 41,611 38,443 34,819 31,536
79 43,293 42,444 39,211 35,515 32,167
80 44,158 43,293 39,996 36,225 32,810
81 45,042 44,158 40,795 36,950 33,467
82 45,942 45,042 41,611 37,689 34,136
83 46,861 45,942 42,444 38,443 34,819
84 47,798 46,861 43,293 39,211 35,515
繳費期滿:2%利增值
附表一:保險金額表-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繳費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〸年期 〸五年期 二〸年期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85 48,754 47,798 44,158 39,996 36,225
86 49,729 48,754 45,042 40,795 36,950
87 50,724 49,729 45,942 41,611 37,689
88 51,739 50,724 46,861 42,444 38,443
89 52,773 51,739 47,798 43,293 39,211
90 53,829 52,773 48,754 44,158 39,996
91 54,905 53,829 49,729 45,042 40,795
92 56,003 54,905 50,724 45,942 41,611
93 57,124 56,003 51,739 46,861 42,444
94 58,266 57,124 52,773 47,798 43,293
95 59,431 58,266 53,829 48,754 44,158
96 60,620 59,431 54,905 49,729 45,042
97 61,832 60,620 56,003 50,724 45,942
98 63,069 61,832 57,124 51,739 46,861
99 64,330 63,069 58,266 52,773 47,798
100 65,617 64,330 59,431 53,829 48,754
101 66,929 65,617 60,620 54,905 49,729
102 68,268 66,929 61,832 56,003 50,724
103 69,633 68,268 63,069 57,124 51,739
104 71,026 69,633 64,330 58,266 52,773
105 72,446 71,026 65,617 59,431 53,829
106 73,895 72,446 66,929 60,620 54,905
107 75,373 73,895 68,268 61,832 56,003
108 76,881 75,373 69,633 63,069 57,124
109 78,418 76,881 71,026 64,330 58,266
110 79,987 78,418 72,446 65,617 59,431
111 81,586 79,987 73,895 66,929 60,620
繳費期滿:2%利增值
附表二: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 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 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 7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為 紐約人壽新 永豐增額終 身壽險(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 全殘廢之一 ﹝以下簡稱 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約雖然 已經終止, 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 年日起,按 下列各款所 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 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〸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 得申領「全 殘扶助保險 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 每一被保險 人所給付的 「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三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且經本公司 確認被保險 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 司不負給付 「全殘扶助 保險金」的
責任。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儲蓄壽險終身壽險增值終身壽
險、增值還本終身壽險、五福終身壽險、新五福終身壽險、傳家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壽
險、重大疾病安養壽險、婦女終身保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躉繳終身保險附約及其他經
本公司核定之紐約人壽壽險商品,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
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
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生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配
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項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
三〸日內提出,超過三〸日者,應重新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 本批註條款 之各壽險契 約當年度身
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〸,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 個月內如有 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 保險人應書 面同意本公 司向醫院查
證其病歷抄(影)如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 險契約之保 險金額應就 「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 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且 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 的保險金額 計算。惟申 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 即通知本公 司停止給付 「傳家之愛
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受益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
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 〸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〸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紐約人壽新永豐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YAG00 NYAH00 NYAA00 NYAB00 NYAC00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974 1629 955 616 444
1 1965 1622 950 612 441
2 1964 1621 949 611 441
3 1964 1620 949 611 441
4 1963 1620 949 611 441
5 1963 1620 949 611 441
6 1963 1620 949 611 441
7 1963 1620 949 612 442
8 1963 1620 949 612 442
9 1963 1620 949 612 442
10 1963 1620 949 613 443
11 1963 1620 950 613 443
12 1964 1621 950 614 443
13 1964 1621 951 614 444
14 1965 1622 952 615 444
15 1966 1623 953 615 445
16 1967 1624 953 616 445
17 1968 1624 953 616 445
18 1968 1624 953 616 445
19 1968 1624 953 616 446
20 1968 1624 953 616 446
21 1968 1624 953 616 446
22 1968 1624 953 616 446
23 1968 1624 953 616 446
24 1968 1624 953 616 447
25 1968 1624 954 617 447
26 1968 1624 954 617 447
27 1968 1625 954 617 448
28 1968 1625 954 618 449
29 1968 1625 955 618 449
30 1968 1625 955 619 450
31 1969 1626 956 620 451
32 1969 1626 956 620 452
33 1970 1627 957 621 453
34 1971 1628 958 622 454
35 1971 1628 959 623 455
36 1972 1629 960 625 457
37 1973 1630 961 626 458
38 1974 1631 962 627 460
39 1975 1632 963 629 462
40 1976 1633 964 630 464
41 1977 1634 966 632 466
42 1978 1636 967 634 468
43 1980 1637 969 636 471
44 1981 1639 971 638 474
45 1983 1640 973 641 477
46 1985 1642 975 643 480
47 1987 1644 977 646 484
48 1989 1646 980 650 488
49 1991 1649 983 653 493
50 1993 1651 986 657 498
51 1996 1654 989 661 503
52 1999 1657 993 666 510
53 2002 1660 997 672 516
54 2006 1664 1002 678 524
55 2010 1669 1007 684 532
56 2014 1673 1012 691 541
57 2019 1678 1019 699 551
58 2025 1684 1026 708 562
59 2031 1690 1033 717 574
60 2038 1697 1041 728 587
61 2045 1705 1051 739
62 2053 1713 1061 752
63 2061 1722 1072 766
64 2071 1732 1084 782
65 2082 1743 1097 799
66 2093 1755 1112
67 2106 1769 1129
68 2120 1784 1147
69 2136 1800 1167
70 2153 1818 1189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新永豐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NYAG00 NYAH00 NYAA00 NYAB00 NYAC00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973 1628 954 615 443
1 1965 1621 949 61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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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62 1619 948 611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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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058 1719 1069
70 2068 1729 1083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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