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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增福年年儲蓄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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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增福年年儲蓄保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及滿期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 條款 與相關文 件, 審慎選擇 保險 商品。本 商品 如有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應由本公 司
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3 年 2 月 13 日 紐精算字第 930200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 有保險利益 ,向本公司 申請訂立保
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係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在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以單利
百分之百逐年遞增後的金額。在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按 保險單首頁 所記載的保 險金額乘以
繳費年期後,再按年複利百分之二點二五逐年遞增後的金額(如附表二)。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
或「當時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兩者較小值。
本契約所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 四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 人交付第一 期保險費時 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而發生應 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〸日內,得以書面檢同 保險單親自 或掛號郵寄 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親 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本 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 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 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 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 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〸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〸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 的分期保險 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 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 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 息,使本契 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 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 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 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 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 要保人,並 於憑證上載 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餘額不足墊 繳一日的保 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〸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 七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 費扣除停效 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 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 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 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 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 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亦生解除之效力。
第 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 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歷 年解約金額 如附表之保
單價值表。
第 〸 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
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 弱之人為被 保險人,其
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〸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人為被保險 人,於民國 九〸年七月
〸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 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 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〸一年〸二月三〸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〸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〸二年〸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 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若小於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第〸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之一者,本 公司給付「 完全殘廢保
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若小於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之。
第〸二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六〸六歲且於 當年之保單 週年日仍生 存者,本公
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〸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 一者,其他 受益人不適 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但 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 仍應給付被 保險人「完
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 約定退還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〸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〸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〸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 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 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〸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 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 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其間 若有符合本 契約其他應
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第〸六條【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 的身體予以 檢驗,其一 切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〸八條【滿期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〸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二〸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 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 本公司所酌
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 改保同類保 險的「減額
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除不退還當期未到期 保險費外與 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
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 或欠繳、墊 繳保險費的 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 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
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 「展期定期
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 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 齡達六〸六
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超過 展期定期保 險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六〸六歲所需之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 額作為一次 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值表要保人選擇改為「展
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 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除「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 金」及「完 全殘廢保險
金」仍具效力外,「滿期保險金」之效力即行終止。「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金額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 險金額,不 含退還當期 未到期保險
費。
第廿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 得在保單價 值準備金範 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 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 三〸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廿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如要保 人有欠繳保 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償 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廿四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五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 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 錯誤應依照 下列規定辦
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 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 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 息退還溢繳 部份的保險 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 差額;如在 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 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廿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 意書送達本 公司時生效 ,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 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 所所發送的 通知,視為 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八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六條另 有規定外, 非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〸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但 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定義: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 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
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 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
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附表二:保險金額表-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繳費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〸年期 〸五年期 二〸年期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3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4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40,000
5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50,000
6 51,125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7 52,275 61,350 70,000 70,000 70,000
8 53,452 62,730 80,000 80,000 80,000
9 54,654 64,142 90,000 90,000 90,000
10 55,884 65,585 100,000 100,000 100,000
11 57,141 67,061 102,250 110,000 110,000
12 58,427 68,570 104,551 120,000 120,000
13 59,742 70,112 106,903 130,000 130,000
14 61,086 71,690 109,308 140,000 140,000
15 62,460 73,303 111,768 150,000 150,000
16 63,866 74,952 114,283 153,375 160,000
17 65,302 76,639 116,854 156,826 170,000
18 66,772 78,363 119,483 160,355 180,000
19 68,274 80,126 122,171 163,962 190,000
20 69,810 81,929 124,920 167,652 200,000
21 71,381 83,772 127,731 171,424 204,500
22 72,987 85,657 130,605 175,281 209,101
23 74,629 87,585 133,544 179,225 213,806
24 76,309 89,555 136,548 183,257 218,617
25 78,025 91,570 139,621 187,381 223,536
26 79,781 93,631 142,762 191,597 228,565
27 81,576 95,737 145,974 195,907 233,708
28 83,412 97,891 149,259 200,315 238,966
29 85,288 100,094 152,617 204,823 244,343
30 87,207 102,346 156,051 209,431 249,841
31 89,169 104,649 159,562 214,143 255,462
32 91,176 107,003 163,152 218,961 261,210
33 93,227 109,411 166,823 223,888 267,087
繳費期間:100%單利增值
繳費期滿:2.25%複利增值
附表二:保險金額表-以保險單首頁所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
繳費年期 五年期 六年期 〸年期 〸五年期 二〸年期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34 95,325 111,873 170,577 228,926 273,097
35 97,470 114,390 174,415 234,076 279,241
36 99,663 116,964 178,339 239,343 285,524
37 101,905 119,595 182,352 244,728 291,949
38 104,198 122,286 186,454 250,235 298,517
39 106,542 125,038 190,650 255,865 305,234
40 108,940 127,851 194,939 261,622 312,102
41 111,391 130,728 199,325 267,508 319,124
42 113,897 133,669 203,810 273,527 326,304
43 116,460 136,677 208,396 279,682 333,646
44 119,080 139,752 213,085 285,975 341,153
45 121,759 142,896 217,879 292,409 348,829
46 124,499 146,111 222,782 298,988 356,678
47 127,300 149,399 227,794 305,715 364,703
48 130,165 152,760 232,920 312,594 372,909
49 133,093 156,197 238,160 319,627 381,299
50 136,088 159,712 243,519 326,819 389,879
51 139,150 163,305 248,998 334,172 398,651
52 142,281 166,980 254,601 341,691 407,621
53 145,482 170,737 260,329 349,379 416,792
54 148,755 174,578 266,186 357,240 426,170
55 152,102 178,506 272,176 365,278 435,759
56 155,525 182,523 278,300 373,497 445,563
57 159,024 186,630 284,561 381,901 455,588
58 162,602 190,829 290,964 390,494 465,839
59 166,261 195,122 297,511 399,280 476,321
60 170,001 199,513 304,205 408,263 487,038
61 173,826 204,002 311,049 417,449 497,996
62 177,737 208,592 318,048 426,842 509,201
63 181,737 213,285 325,204 436,446 520,658
64 185,826 218,084 332,521 446,266 532,373
65 190,007 222,991 340,003 456,307 544,351
66 194,282 228,008 347,653 466,574 556,599
繳費期間:100%單利增值
繳費期滿:2.25%複利增值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 7 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為 紐約人壽增 福年年儲蓄 保險(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第 二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 全殘廢之一 ﹝以下簡稱 全殘﹞,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約雖然 已經終止, 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 年日起,按 下列各款所 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〸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 得申領「全 殘扶助保險 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 每一被保險 人所給付的 「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 三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且經本公司 確認被保險 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第 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 司不負給付 「全殘扶助 保險金」的
責任。
第 五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7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12 26 日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儲蓄壽險終身壽險增值終身壽
險、增值還本終身壽險、五福終身壽險、新五福終身壽險、傳家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壽
險、重大疾病安養壽險、婦女終身保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躉繳終身保險附約及其他經
本公司核定之紐約人壽壽險商品,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
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
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生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配
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第 三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起
三〸日內提出,超過三〸日者,應重新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 四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 本批註條款 之各壽險契 約當年度身
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〸,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 五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第 六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 個月內如有 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 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 保險人應書 面同意本公 司向醫院查
證其病歷抄(影)如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八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 險契約之保 險金額應就 「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 減額後的保 險金額。且 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 的保險金額 計算。惟申 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第 九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 即通知本公 司停止給付 「傳家之愛
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
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 〸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〸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紐約人壽增福年年儲蓄保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FAG66 TFAH66 TFAA66 TFAB66 TFAC66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9800 9865 9602 9390 8953
1 9800 9865 9599 9388 8951
2 9800 9865 9598 9388 8951
3 9800 9865 9598 9388 8952
4 9800 9865 9598 9388 8952
5 9800 9865 9598 9388 8953
6 9800 9865 9598 9389 8954
7 9800 9865 9598 9389 8954
8 9800 9865 9599 9390 8955
9 9800 9865 9599 9391 8956
10 9800 9865 9600 9391 8956
11 9800 9865 9601 9392 8957
12 9800 9865 9601 9393 8958
13 9800 9865 9602 9393 8958
14 9800 9865 9603 9394 8959
15 9800 9865 9603 9394 8959
16 9800 9865 9603 9394 8960
17 9800 9865 9603 9395 8960
18 9800 9865 9603 9395 8960
19 9800 9865 9603 9395 8961
20 9800 9865 9603 9395 8961
21 9800 9865 9603 9395 8962
22 9800 9865 9603 9395 8963
23 9800 9865 9603 9395 8963
24 9800 9865 9603 9396 8964
25 9800 9865 9603 9396 8966
26 9800 9865 9603 9397 8967
27 9800 9865 9604 9398 8969
28 9800 9865 9604 9399 8970
29 9800 9865 9605 9400 8972
30 9800 9865 9605 9401 8974
31 9800 9865 9606 9402 8977
32 9800 9865 9607 9404 8979
33 9800 9865 9608 9405 8982
34 9800 9865 9609 9407 8985
35 9800 9865 9610 9409 8988
36 9800 9865 9611 9411 8992
37 9800 9865 9612 9413 8996
38 9800 9865 9614 9416 9000
39 9800 9865 9615 9418 9005
40 9800 9865 9617 9421 9010
41 9800 9865 9618 9425 9016
42 9800 9865 9620 9428 9022
43 9800 9865 9622 9432 9029
44 9800 9865 9625 9436 9036
45 9800 9865 9627 9440 9044
46 9800 9880 9630 9445
47 9800 9880 9633 9451
48 9800 9880 9636 9457
49 9800 9880 9639 9463
50 9800 9880 9643 9470
51 9820 9880 9648
52 9820 9880 9652
53 9820 9880 9657
54 9820 9880 9663
55 9820 9880 9669
56 9840 9920
57 9840 9920
58 9840 9920
59 9840 9920
60 9840 992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增福年年儲蓄保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TFAG66 TFAH66 TFAA66 TFAB66 TFAC66
投保
年齡
5年期 6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9780 9850 9590 9378 8940
1 9780 9850 9587 9376 8938
2 9780 9850 9586 9375 8938
3 9780 9850 9586 9375 8938
4 9780 9850 9586 9375 8938
5 9780 9850 9586 9375 8938
6 9780 9850 9586 9375 8938
7 9780 9850 9586 9375 8938
8 9780 9850 9586 9376 8939
9 9780 9850 9586 9376 8939
10 9780 9850 9586 9376 8939
11 9780 9850 9587 9376 8939
12 9780 9850 9587 9376 8939
13 9780 9850 9587 9377 8940
14 9780 9850 9587 9377 8940
15 9780 9850 9587 9377 8940
16 9780 9850 9587 9377 8940
17 9780 9850 9587 9377 8940
18 9780 9850 9587 9377 8941
19 9780 9850 9587 9377 8941
20 9780 9850 9587 9377 8941
21 9780 9850 9587 9377 8941
22 9780 9850 9587 9377 8942
23 9780 9850 9587 9378 8942
24 9780 9850 9587 9378 8943
25 9780 9850 9588 9378 8943
26 9780 9850 9588 9378 8944
27 9780 9850 9588 9379 8945
28 9780 9850 9588 9379 8946
29 9780 9850 9588 9380 8947
30 9780 9850 9589 9380 8948
31 9780 9850 9589 9381 8949
32 9780 9850 9589 9382 8950
33 9780 9850 9590 9382 8951
34 9780 9850 9590 9383 8953
35 9780 9850 9591 9384 8955
36 9780 9850 9591 9385 8957
37 9780 9850 9592 9386 8959
38 9780 9850 9592 9388 8961
39 9780 9850 9593 9389 8963
40 9780 9850 9594 9391 8966
41 9780 9850 9595 9392 8969
42 9780 9850 9596 9394 8972
43 9780 9850 9597 9396 8976
44 9780 9850 9598 9398 8980
45 9780 9850 9600 9400 8984
46 9780 9860 9601 9403
47 9780 9860 9603 9406
48 9780 9860 9604 9409
49 9780 9860 9606 9413
50 9780 9860 9608 9417
51 9795 9860 9610
52 9795 9860 9613
53 9795 9860 9615
54 9795 9860 9619
55 9795 9860 9622
56 9795 9875
57 9795 9875
58 9795 9875
59 9795 9875
60 9795 9875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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