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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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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契約條文
(意外身故、意外殘廢保險金給付)
91 12 16 紐精算字第 9112001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係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雇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
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或員工之配偶或子
女。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
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
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契約各被保險人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
限。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
付殘廢保險金。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期間)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
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第十三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與要保人同意解除雙方就該被保
險人在本契約下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該部分之解除權應自本公司知
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就該解除部分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
費。本契約其餘未解除部分效力不受影響,應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
效力終止。
第十六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員工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
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
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
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六、十七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
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
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
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
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九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身份證明編號、工作性質、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廿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
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
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八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廿二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三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殘廢診斷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四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
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五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
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廿六條【經驗分紅】
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提供經驗分紅。
【調整後年繳保險費總 各項費用總額 保險成本 前年度累積損失】×K
第廿七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八條【時效】
同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給付比例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者。(註一)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四)
100%
8
9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者。(註五)
十手指缺失者。(註六)
75%
10
11
12
1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七)
十足趾缺失者。(註八)
50%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九)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十)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23
24
25
26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十一)
15%
27
28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指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各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持之狀態。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
如說明圖。
()(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
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
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聽力喪失的認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hertz)時的聽力喪失
程度分別為 abcd dB(強音單位),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
80 dB 以上(相當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
種的運動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十一)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十二)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 回應 17
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公司想規劃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保單可提供參考,謝謝。
· 回應 11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 回應 4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 回應 6
台灣人壽傷害/意外險 NTYA0503
想請問想新出的台灣人壽 NTYA0503請問能否這樣出單:OADDM/NTPA3902 - 10萬NTYA0503 - 600萬這樣 OADDM & NTYA0503 都是 "保證續保" 到 85 歲嗎?謝謝 
· 回應 5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請問全球這張保單是什麼意思? 如果最低依保額100萬來算 特定意外加值 跟生活扶助金會怎麼賠? 要乘於幾倍這類的嗎? 因為目錄沒看到保單的賠法 不太懂   意定罩 3重防護罩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商品特色 (完整商品內容與給付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第1重  意外四大保障 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 意外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2重  特定意外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加值給付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失能生活扶助加值給付 第3重  守護安全罩得住 配戴安全設備意外身故保險金
· 回應 5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 回應 7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
全球和台灣人壽的重大傷害有什麼不同呢? 哪個比較好呢? 
· 回應 8
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 (APB)
請問,本人今年60歲,想保一條「實支實付」。本來是想要全球LCD+XHB,但發現保費負擔不起,所以想把主約換成APB但我問了全球業務,這是他的回答 : 「意外」不能搭實支實付。我在finfo網站明明可以這樣選擇搭配,為何他說不能?另外想請問,若想保實支實付還有其他家可以選擇嗎?(保費相對便宜)
· 回應 9
詢問-全球人壽意定罩傷害保險(APB)
想請問專業人員年紀:49(男)...家庭主要經濟支柱職業等級 : 1 (內勤)已有保的保險: 終身壽險+終身失能險+定期雙實支醫療+定期癌險+產險的意外+意外實支(一家)以上都是基本保額~現在想加人壽的意外險...(把產險的意外險做為補強)想了解...全球的APB終身意外這張值得購買嗎(繳費20年)??原本是詢問定期意外(XAN-100萬)..結果業務報了這張終身的給我...說可以保障到85歲.還有意外失險保障.....PS: 1. 有全球的舊有保單.....(可能是意外定期加在舊有保單沒什麼佣金吧...才會報終身的意外給我(個人猜測)2. 若是全球"定期"意外險的話...會比較推哪一張呢?謝謝!!
· 回應 9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
請益「遠雄人壽意路發終身傷害保險 (XL1)」是否為平準費率?
· 回應 14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
對「遠雄人壽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RHR)」有興趣這保費會變動嗎?跟產險的意外險比較哪個划算啊?
· 回應 15
全球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XMB) 投保規則問題!!
我查詢(XMB) 的投保規則,發現上面顯示必須要傷害保險主附約『累積保額』要到500萬, (XMB)計畫才能到4萬,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這樣規劃是可以的嗎!
· 回應 11
請問:全球人壽御守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AB) 一定要投保xtk嗎?
全球人壽御守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AB) 一定要先投保xtk嗎?
· 回應 28
中國人壽微型傷害保險 (MICAAI) 能掛附約嗎
有業務跟我說這不能掛 是真的嗎
· 回應 5
全球人壽青春無距傷害保險 (APC) 投保內容
是投保之後 保障到85歲嗎? 
· 回應 3
台灣人壽-醫療險/ 意外傷害失能
請問這些保險若是在海外發生意外和就醫也會給付嗎?謝謝
· 回應 5
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 (NAMR)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安聯意外實支可以接受第二家那可以問一下他有規定NADR意外險保多少才可以保多少意外實支嗎?我可以保意外險10萬然後意外實支保10萬嗎?還是建議買全球人壽e直安心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 回應 5
對「台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ADD)」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ADD)」有興趣東華大學生騎車上武嶺途中自摔死亡這有理賠嗎?
· 回應 11
台壽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比較
想請問大家,台壽的 NAMR和AT0兩款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的差異在哪裡呢?我有發現他們最高能續保的年齡有差異,但由於不能保證續保,對我個人影響不大。如果兩張保單都投保在5萬額度,AT0保險的費用又比較低。請問我有看漏了什麼嗎?
· 回應 10
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及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請問這兩項保費會隨著年齡增加嗎?
· 回應 10
保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傷害失能保險 (AD)
有糖尿病~洗腎~保元大人壽一年定期傷害失能保險 (AD)能保嗎?幫朋友問的~謝謝
· 回應 5
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 回應 3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因為最近遇到朋友開刀,要自費60,000打鋼板,想說這個是不是實質實付可以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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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球人壽疾病實支XHB+傷害實支XMB給付問題
請問如果全球保單規劃如下:DCE 20XHB 2 (疾病醫療實支)HAN 100XMB 2 (傷害醫療實支) 假設因意外而住院3天出院時收據醫療雜費有8萬是不是可申請理賠 XHB 8萬 + XMB 2萬?如果只有門診手術而沒有住院是不是只能申請 XMB 2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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