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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紐約人壽儲蓄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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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儲蓄壽險契約條文
(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滿期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92 年 6 月 16 紐精算字第 9206003 號函核備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稱「本公司」是指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稱「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稱「被保險人」是指於保險單首頁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稱「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稱「保險金」是指於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稱「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
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
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
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
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單價值
表。
條【保險金的給付】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當年度保險金
額。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
和: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繳費期間內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其給付金額為下列二者之和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繳費期間內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消滅。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
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仍應給付被保險人完全殘
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
人。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如申請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如申請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加計利息,利息按
年利一分計算。計息期自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
之日止。受益人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備齊文件申請給付者,計息期自受益人備齊文件
送達本公司後之翌日起算至本公司授權主管核定給付之日止。
第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四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十五條【增加保險金額】
如被保險人係依據標準體(即未加費)承保者,要保人得在繳費期間內依下列各款申請增
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申請時無須提具健康聲明書。每次增加之保險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
保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增加後的保險金額不得高於本保險最高承保金額。
一、本契約第五保單週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週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子女出生後第一個本契約週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應補足增加保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其保險費仍以被保險人原
投保年齡為準計算之。
第十六條【契約的變更】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單價
值表。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
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
期間如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
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
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其保
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十七條【契約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照本公司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成本公司當時其他種
類的人壽保險。
第十八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
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
計算。
第廿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廿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廿六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完全殘廢項別
(1)雙目失明者。(註一)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
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1)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 0.02 以下而言。
(3)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唇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發出者。
(2)剔除者。
(3)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
不能攝取之狀態。
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必要之日常生活運動全須他人扶持者係指食物攝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紐約人壽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全殘扶助保險金給付)
9271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全殘扶助保險金批註條款﹝ 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 為紐約人壽儲蓄壽險(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條款。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之一﹝ 以下簡稱全殘﹞ ,且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全殘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按下列各款所訂之金額,
於每一保單週年日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本契約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致成全殘在第六保單年度以後者,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
按致成全殘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適用於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依據本契約以及本公司其他契約保險單條款均得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不
論其得申請之「全殘扶助保險金」金額多寡,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所給付的「全殘扶助
保險金」,在每一日曆年度內,最高給付金額合計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條【全殘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且經本公司確認被保險人於該保單
週年日仍生存後,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故意自成全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的
責任。
條【受益人的指定】
全殘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紐約人壽傳家之愛批註條款
(生命末期提前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6426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本傳家之愛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儲蓄壽險終身壽險增值終身壽
險、增值還本終身壽險、五福終身壽險、新五福終身壽險、傳家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壽
險、重大疾病安養壽險、婦女終身保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附約、躉繳終身保險附約及其他經
本公司核定之紐約人壽壽險商品,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保險單後始生效力。
第 一 本批註條款內容有任何一項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條【名詞定義】
一、「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
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醫師與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
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醫師」:係指依醫生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配
偶、兄弟姐妹或直系血親。
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四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之行庫局為準。
條【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有效期間得因「生命末期」向本公司申請「傳
家之愛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批註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傳家之愛保險金」。此
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應在醫師開具診斷書之(以下簡稱診斷)起三
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重新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其金額為適用於本批註條款之各壽險契約當年度身
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批註條款的壽險主契約。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的「傳家之愛保險金」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但保險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滿
日不足六個月時,以契約保險屆滿日計算。扣除;
二、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繳費期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尚須繳付保險費之現值。加上;
三、自保險給付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但保險金給付日至契約保險期間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預估該期間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四、有保險單借款者,保險單借款的本息。扣除;
五、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前項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折現率按特定行庫局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
)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至保險給付日起六個月內如有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不
給付生存保險金。
條【傳家之愛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師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電腦斷層檢
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
證其病歷抄(影)如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契約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該壽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傳家之愛
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
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惟申請「傳家之
愛保險金」後之契約不得增加保險金額或辦理展期保險。
條【被保險人於傳家之愛保險金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傳家之愛保險金」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傳
家之愛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傳家之愛
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
付「傳家之愛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條【本批註條款之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批註條款不適用。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之「生命末期」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1)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要保人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且未取得利害關係之書面同意者:
(1)保險單借款。
(2)終止契約
(3)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四、傳家保終身壽險前二年不得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
第十一條【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被保險人申請「傳家之愛保險金」後,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紐約人壽儲蓄壽險 (男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EDAA10 EDAB15 EDAC20 EDAC55 EDAC60 EDAC65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0年期
(55歲滿期)
20年期
(60歲滿期)
20年期
(65歲滿期)
0 974 627 449 210 194 181
1 968 623 446 212 195 181
2 968 622 445 217 199 185
3 967 622 445 222 204 190
4 967 622 445 227 208 193
5 967 622 446 228 209 194
6 967 622 446 234 215 199
7 967 623 446 240 221 205
8 967 623 446 247 227 210
9 967 623 447 252 231 214
10 968 624 447 256 233 216
11 968 624 448 263 239 222
12 969 625 448 270 246 228
13 970 625 449 277 253 234
14 970 626 449 283 258 239
15 971 627 450 287 262 241
16 972 627 450 295 269 247
17 972 627 451 303 275 253
18 972 627 451 311 282 259
19 972 628 451 319 288 264
20 972 628 451 321 291 267
21 972 628 451 329 299 274
22 972 628 451 338 307 281
23 972 628 452 347 315 288
24 972 628 452 356 323 294
25 972 628 452 359 325 298
26 973 629 453 368 334 305
27 973 629 454 378 343 314
28 973 630 454 388 352 322
29 974 630 455 399 361 330
30 974 631 456 403 364 333
31 975 632 457 414 374 342
32 975 633 458 425 385 351
33 976 634 459 437 395 361
34 977 635 461 450 406 371
35 978 636 462 462 410 374
36 979 637 464 422 385
37 980 639 466 434 395
38 981 640 468 446 406
39 983 642 470 459 418
40 984 644 472 472 422
41 986 646 475 434
42 987 648 477 447
43 989 650 480 460
44 991 653 484 473
45 994 656 487 487
46 996 659 491
47 999 662 496
48 1001 666 500
49 1005 670 506
50 1008 674 511
51 1012 679 518
52 1016 685 525
53 1021 691 533
54 1026 698 541
55 1031 705 551
56 1038 713
57 1045 722
58 1052 732
59 1061 743
60 1070 755
61 1080
62 1091
63 1104
64 1117
65 1132
66
67
68
69
7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儲蓄壽險 (女性費率表)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EDAA10 EDAB15 EDAC20 EDAC55 EDAC60 EDAC65
投保
年齡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0年期
(55歲滿期)
20年期
(60歲滿期)
20年期
(65歲滿期)
0 973 626 448 204 186 170
1 968 622 445 205 187 171
2 967 622 444 210 191 175
3 967 621 444 216 196 179
4 966 621 444 220 199 182
5 966 621 444 221 201 183
6 966 621 444 227 206 188
7 966 621 444 233 212 193
8 966 621 444 240 217 198
9 966 621 444 244 222 202
10 966 622 444 248 223 204
11 967 622 445 255 229 209
12 967 622 445 262 236 215
13 967 622 445 269 242 221
14 967 622 445 274 247 225
15 967 622 445 278 250 227
16 968 623 445 286 257 233
17 968 623 446 294 264 239
18 968 623 446 301 271 245
19 968 623 446 310 277 250
20 968 623 446 312 280 254
21 968 623 446 320 288 260
22 968 623 446 329 296 267
23 968 623 446 338 304 274
24 968 623 446 347 312 280
25 968 623 447 350 314 284
26 968 624 447 360 323 291
27 968 624 447 369 332 299
28 968 624 448 380 341 307
29 969 624 448 390 350 316
30 969 625 448 394 353 318
31 969 625 449 405 363 327
32 970 626 450 416 373 336
33 970 626 450 427 383 345
34 970 627 451 439 394 355
35 971 627 452 452 397 358
36 971 628 452 408 368
37 972 628 453 420 378
38 972 629 454 432 389
39 973 630 455 444 400
40 974 631 456 456 403
41 974 632 458 415
42 975 633 459 426
43 976 634 461 439
44 977 636 462 451
45 979 637 464 464
46 980 639 466
47 981 640 469
48 983 642 471
49 984 645 474
50 986 647 477
51 988 649 481
52 990 652 484
53 992 656 489
54 995 659 493
55 998 663 499
56 1002 668
57 1006 673
58 1010 678
59 1015 685
60 1020 692
61 1026
62 1032
63 1039
64 1047
65 1055
66
67
68
69
7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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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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