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本契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
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年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逢保單週年日仍
生存,且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第八條計算之年金金額及保險單所載之給
付方式,給付年金。
被保險人雖於本契約的「保證期間」未屆滿前身故,本公司仍繼續將「保證期
間」內之年金給付與受益人,不受被保險人須生存之限制。
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
益人得申請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八條計算
年金金額時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貼現計算一次給付與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
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 十 條 :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
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該被保險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解約費用係按
本公司報財政部核定方式計算如附表二。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
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
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
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