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為準,依基本保險金額之二倍並按附表五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
能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
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
依約定給付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五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
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
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五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天然災害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天然災害意外傷
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天然意外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
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單年度內發生因不同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二級至第十
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
第二十二條: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五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
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依附表五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五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
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五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
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
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則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
五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
六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部分,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二十三條: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症燒燙傷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依保險單所記載之投保類型,按下表約定按月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六個月。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受益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將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之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依年利率1.7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適用
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第二十五條:保險費的豁免(躉繳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因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
期保險費。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
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