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福利多多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_保險單條款 第 5 頁,共 7 頁
第十七條:保險單借款、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 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屆期仍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
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當時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第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