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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標準定義)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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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標準定義)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重大傷病保險金 2.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完全失能保險金 4.所繳
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 6.祝壽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3)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
及終止事(2條、第5條至第7條、第
25)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4條、第10條、
12條、第1517條、第19條、第
21)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8)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
與協力義務(111314條、
16條、第18條、第2022條至第
24)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26
至第
29
)
(七保險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
31
條至第
33
)
(八)保險單借款
(
34
)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
知義務
(
37
條、第
39
)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
(
40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經過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所致者,不在此限。等待期間依重大傷病項目區分為三十天或九十天,相關約定請參照保險單條款第九條。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9.07.14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135
號函備查
99.09.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68
號函備查
100.07.01
100.04.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12.23
104.0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106.01.01
105.07.19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令修正
106.03.27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096
號函備查
107.04.18
107.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01.01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15頁之1)
商品代碼:DWA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身故。
二、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三、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等待期間」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九條約定之「重大傷病」
時。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險單
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
不退還所繳保險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15頁之2)
商品代碼:DWA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
益人。
第九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詴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
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保
金額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
本契約所稱「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
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之診斷確定日。
二、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病之診斷確定日
三、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本契約所稱之「重大傷病」,係指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之一:
一、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
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二、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
90
(含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三、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
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
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五、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係指一種體內出現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抗體之自體免疫性疾病
合併腎病變且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
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蛋白尿經醫院腎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確診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
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
世界衛生組織
WHO
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 正常或微小病變(
Normal or minimal change
第二級 間質組織狼瘡腎絲球腎炎
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級 局部節段性狼瘡腎絲球腎炎
Focal segment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 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
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 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
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 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
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六、腻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腻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腻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
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
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
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
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腻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15頁之3)
商品代碼:DWA
七、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係指以體外循環方式施行經胸開心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矯正一個或一個
以上之心臟瓣膜。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八、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
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
mmHg
,及醫院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動脈及
腹主動脈,不含髂動脈或其他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補置
換之外科手術。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十、深度昏迷:係指腻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
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
Glasgow Coma Scale
)評分持續
8
分(含)以
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一、良性腻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腻腫瘤,或經
腻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為良性腻腫瘤。良性腻腫瘤必頇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
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
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含義肢、支架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腻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腻下垂體腺瘤、腻囊腫、肉芽腫、腻血腫、腻動靜脈畸型、
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十二、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
醫師確診者。
十三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腻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
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兩肢以上運動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
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含義肢、支架
(15頁之4)
商品代碼:DWA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腻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十四、嚴重肝硬化症: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三
條件其中至少二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三)有肝性腻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五、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臟急性壞死導致肝臟衰竭,
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其中至少三項:
(一)有肝性腻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二)肝功能指數(
ALT
)上升至正常值十倍以上。
(三)總膽紅素上升至
10mg%
以上。
(四)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超過正常
3
秒以上。
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六、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係指經腸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為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並
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間因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接受兩(含)以上部份腸道切除
手術。
十七、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行性腻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
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評估達重度
3
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頇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腻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腻組織萎縮。
十八、急性腻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係指由病毒、細菌感染或自體免疫所致腻部(大腻、腻幹、小腻)
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感染
症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
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
抗地心引力)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二)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三)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喪失指周波數
a.500
b.1000
c.2000
d.4000
赫茲
Hertz
)時的聽,喪
程度分別為
a
b
c
d dB
(強音單位)時,
1/6
a+2b+2c+d
)的值在
80dB
以上(相
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四)喪失言語機能(因腻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五)腻病變所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
並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
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並持續六
個月以上。
十九、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
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
行性延髓癱瘓症。頇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
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
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含)以上之障
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15頁之5)
商品代碼:DWA
(四)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六)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十、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
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詴驗、電腻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
專科醫師確診者
二十一、嚴重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
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
氏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
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十二、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
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二十三、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因腻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
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頇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
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
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含以上
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頇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頇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頇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
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頇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十四、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
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
合併症之一者:
(一)頇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二十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
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15頁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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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二十六、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認
及醫院血液病專科醫師確診,並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
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且經臨床治療達九十天(含)
以上仍未改善者
(一)嗜中性白血球數小於
500/mm3
(二)血小板數小於
20000/mm3
(三)網狀血球數小於
20000/mm3
前項各款重大傷病的「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嚴重肝
硬化症」「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多發性硬化症」「癌
症(重度)」及「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的診斷確定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
的診斷確定日。
「良性腻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急性腻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嚴重運動
神經元疾病」、「 嚴重肌肉失養症」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
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三、「腻中風後障礙(重度)」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之診斷確定日。
「癱瘓(重度)診斷確定日係指遺留機能障礙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之診斷確定
五、「末期腎病變」的診斷確定日:係指初次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日。
六、「嚴重巴金森氏症」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的診斷確定日。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主動脈外科
換手術」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八、「嚴重第三度燒燙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九、「深度昏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嚴重頭部創傷」的診斷確定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本契約所稱之「等待期間」係指本契約發生重大傷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之期間。各款重大傷病
「等待期間」約定如附表一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附表一「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十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九條約定之「重大
傷病」時,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和」
「診斷確定日」在繳費期間內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併入「重
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九條約定之「重大
傷病」亦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僅依本條第一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不
再給付第十五條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內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九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依第十五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一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重大傷病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15頁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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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
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
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
2.25%
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
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領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二款之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和」
如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
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
前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
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
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
2.25%
之年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度部分則
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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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二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等待期間」後或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九條約定之「重大
傷病」亦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僅依第十條第一項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不再給付本條之「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內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九條約定之「重大傷病」同時符合附表二所列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依本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應
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且於繳費期間內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不適用
項之約定,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適用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約定。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並適用第十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之約定。
第十八條: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
為準,除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意外傷害完全失能
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永久完全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
前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失能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約定,仍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永久完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
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條: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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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應
繳保險費總和」兩者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及第十
七條約定先行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日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其他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
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五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成永久完全失能或重大傷病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致成永久完全失能或重大傷病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或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完
全失能保險金」或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
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或永久完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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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永久完全失能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一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二十五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
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
有效。其「重大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除無加計按日數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外,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將以保單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以
2.25
%利率,依據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滿保單年
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之診斷確定日
止之利息。
第三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重大傷病保險金」「意外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展期定期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除無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
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外,改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
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
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
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15頁之11)
商品代碼:DWA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各保單年度之
借金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
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成數
可借成數
70%
75%
85%
90%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
公司公告的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重大傷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
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
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
司。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不受理之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終止契約,並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滿期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變更後之職業為本公司不受理之範圍,且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第九條約定的意外傷
事故致成身故或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按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15頁之12)
商品代碼:DWA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5頁之13)
商品代碼:DWA
附表一:
一、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九十天內。
(一)
冠狀動脈繞道手
(二)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三)
末期腎病變
(四)
腻中風後障礙(重度)
(五)
癱瘓(重度)
(六)
癌症(重度)
(七)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二、下列重大傷病之「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內。
(一)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二)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三)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四)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五)
深度昏迷
(六)
良性腻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七)
嚴重第三度燒燙
(八)
嚴重頭部創傷
(九)
嚴重肝硬化症
(十)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十一)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十二)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十三)
急性腻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十四)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十五)
多發性硬化症
(十六)
嚴重肌肉失養症
(十七)
嚴重巴金森氏症
(十八)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十九)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15頁之14)
商品代碼:DWA
附表二:
項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
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者。
(15頁之15)
商品代碼:DWA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3871 2739 2198 0 3360 2411 1994
1 3953 2797 2250 1 3431 2427 2011
2 4039 2865 2304 2 3505 2486 2060
3 4128 2935 2361 3 3583 2548 2080
4 4220 3008 2420 4 3663 2612 2132
5 4316 3084 2482 5 3747 2678 2186
6 4416 3163 2546 6 3834 2747 2210
7 4531 3246 2613 7 3935 2820 2268
8 4649 3332 2683 8 4039 2894 2328
9 4771 3420 2755 9 4147 2971 2390
10 4896 3511 2828 10 4257 3050 2453
11 5025 3604 2904 11 4370 3131 2518
12 5158 3700 2982 12 4486 3214 2585
13 5294 3799 3062 13 4605 3299 2654
14 5435 3901 3144 14 4727 3387 2724
15 5605 4023 3243 15 4870 3489 2807
16 5731 4114 3317 16 4981 3568 2871
17 5857 4205 3391 17 5094 3649 2936
18 5982 4295 3465 18 5209 3732 3003
19 6108 4386 3540 19 5325 3815 3072
20 6234 4478 3615 20 5443 3901 3141
21 6362 4571 3692 21 5564 3988 3212
22 6492 4666 3771 22 5686 4076 3285
23 6623 4762 3851 23 5812 4168 3360
24 6757 4861 3934 24 5940 4261 3438
25 6896 4963 4020 25 6071 4357 3517
26 7038 5069 4109 26 6206 4456 3599
27 7184 5178 4203 27 6344 4558 3684
28 7336 5292 4299 28 6486 4663 3772
29 7491 5409 4400 29 6631 4770 3862
30 7651 5531 4505 30 6780 4881 3955
31 7817 5657 4615 31 6931 4994 4051
32 7987 5788 4729 32 7087 5111 4150
33 8163 5923 4848 33 7247 5231 4252
34 8343 6063 4972 34 7409 5354 4357
35 8526 6207 5310 35 7574 5479 4464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標準定義)費率表
(商品代碼:DW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10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新光人壽永保安康終身壽險(標準定義)費率表
(商品代碼:DW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36 8714 6355 5770 36 7742 5607 4573
37 8907 6509 5972 37 7913 5738 4686
38 9106 6670 6154 38 8088 5872 4803
39 9309 6918 6342 39 8265 6008 4921
40 9516 7169 6538 40 8445 6147 5131
41 9729 7442 6743 41 8627 6289 5538
42 9950 7721 6961 42 8812 6434 5710
43 10159 8027 7224 43 9001 6582 5884
44 10572 8329 7498 44 9192 6920 6070
45 10980 8658 7777 45 9386 7130 6256
46 11423 8843 8074 46 9584 7316 6456
47 11888 9129 8376 47 9785 7547 6657
48 12272 9395 8705 48 9990 7787 6875
49 12672 9660 9031 49 10669 8000 7096
50 13012 10027 9385 50 11009 8217 7333
51 13451 10383 51 11298 8451
52 13807 10746 52 11530 8707
53 14174 11177 53 11875 8974
54 14578 11711 54 12235 9267
55 15001 12255 55 12442 9585
56 15527 56 12800
57 16062 57 13203
58 16603 58 13632
59 17111 59 14055
60 17852 60 14511
註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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