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新集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險單
條款樣本【本條款僅供參考】
主要給付項目:年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92.10.07 (92) 新壽綜企字第 0065 號函核備
93.05.28 (93) 新壽商開字第 0045 號函核備
93.12.31 (93) 新壽商開字第 0093 號函備查
94.05.26 (94) 新壽商開字第 0041 號函備查
94.06.28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50940 號函辦理
94.12.23 (94)新壽商開字第 0114 號函備查
95.05.19 (95)新壽商開字第 0045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廿年三種,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並記載於保險
單面頁者為準。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
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
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該利率不得超過各該宣告利率宣告前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
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並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第 三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