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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好美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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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好美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祝壽保險金 2.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本商品後所領取之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相關外幣款項若兌換成為新臺幣時需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
用。
本保險單為外幣計價保險單,與新臺幣計價保險單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9.03.25 新壽商開字第 1090000076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
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 「到達年齡」係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保險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三、 「門檻比率」係指附件二所載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對應之比率。
四、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六、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七、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得之數額
。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附件一。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當年度保險倍數」所計
得之數額。各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倍數」如附件一。
八、 「表定保險費」:
(一) 保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躉繳保險費。
(二)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九、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
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 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 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三)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 「應繳保險費總和」: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1. 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按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
額。
2. 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
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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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FL0、FLA
1. 險費採躉繳者:係指按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
之數額。
2. 險費採分期繳者: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一、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 「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
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
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四、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
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
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十五、 「指定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內,登記成立且與本公司
有合作之銀行。
十六、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時所支付與匯款相關之郵電費、匯費或手續費用,包含匯出銀行及因跨行匯
款所經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七、 「收款銀行手續費」係指匯款最後收款之銀行接受存、匯入金額時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八、 「預定利率」:
(一) 保險費採躉繳者,年利率 1.50%
(二) 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1. 繳費年期為二年期者,年利率 1.50%
2. 繳費年期為六年期者,年利率 2.25%
十九、 「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
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
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
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該給付開始日為被保險人身
故日。
二十二、 「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
為該月之最後一日。
二十三、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為三十
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 貨幣單位、各種款項收取方式及匯率風險
本契約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皆以保險單面頁所載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前項各種款項之收取方式均須以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各項保險金之受領、保險費之交付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之
收益或損失,須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自行承受或負擔。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之負擔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時,如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行轉帳方式交付或償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
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要保人受領(總)解約金、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退還之保險費或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第四款約定補足保險費時,如產生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增加回饋金,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歸還各項保險金時,如有匯款相
關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
為何,均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要保人、受益人或本公司受領各項款項時,如有收款銀行手續費,應由各該受領人負擔。
前項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收款銀行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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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FL0、FLA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件三。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 身故。
二、 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三、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第八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由本公司
以郵寄或其他約定之方式交付其繳費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
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基本保險金額對應
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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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FL0、FLA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
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
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
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
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
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
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分別按基本保險金額及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一、 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第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
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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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FL0、FLA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被保險人
身故日為基準,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若被保險人身故日非營業日時,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換算為等值新臺幣後,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
確定日為準,按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乘以當時門檻比率。
三、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八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
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
,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
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
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
被保險人。
第十九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壹仟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
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公司不受理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之變更,且不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
款。
第二十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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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
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
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永久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永久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
,給付增加回饋金:
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
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二十九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
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
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
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用:
一、 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日(含)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要
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壹佰美元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壹佰美元(含)
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二、 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積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則以
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
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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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十條第十項及第十二條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
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變
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總)解約金或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減額繳清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
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
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躉繳不適用)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時之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要保人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詳
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加回饋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六條之約定。
第三十一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6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二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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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生效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四、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
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
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
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及應領金額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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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項目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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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當年度保險倍數」例表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
保單
年度
保單
年度
躉繳
2 年期
6 年期
躉繳
2 年期
6 年期
躉繳
2 年期
6 年期
1
0
0
0
41
0.4641
0.4641
0.6200
81
0.2068
0.2068
0.3749
2
0
0
0
42
0.4548
0.4548
0.6123
82
0.2027
0.2027
0.3702
3
1
1
1
43
0.4457
0.4457
0.6046
83
0.1986
0.1986
0.3656
4
0.9800
0.9800
0.9875
44
0.4368
0.4368
0.5971
84
0.1947
0.1947
0.3610
5
0.9604
0.9604
0.9752
45
0.4281
0.4281
0.5896
85
0.1908
0.1908
0.3565
6
0.9412
0.9412
0.9630
46
0.4195
0.4195
0.5822
86
0.1870
0.1870
0.3520
7
0.9224
0.9224
0.9509
47
0.4111
0.4111
0.5750
87
0.1832
0.1832
0.3476
8
0.9039
0.9039
0.9390
48
0.4029
0.4029
0.5678
88
0.1796
0.1796
0.3433
9
0.8858
0.8858
0.9273
49
0.3948
0.3948
0.5607
89
0.1760
0.1760
0.3390
10
0.8681
0.8681
0.9157
50
0.3869
0.3869
0.5537
90
0.1725
0.1725
0.3348
11
0.8508
0.8508
0.9043
51
0.3792
0.3792
0.5467
91
0.1690
0.1690
0.3306
12
0.8337
0.8337
0.8930
52
0.3716
0.3716
0.5399
92
0.1656
0.1656
0.3264
13
0.8171
0.8171
0.8818
53
0.3642
0.3642
0.5332
93
0.1623
0.1623
0.3224
14
0.8007
0.8007
0.8708
54
0.3569
0.3569
0.5265
94
0.1591
0.1591
0.3183
15
0.7847
0.7847
0.8599
55
0.3497
0.3497
0.5199
95
0.1559
0.1559
0.3144
16
0.7690
0.7690
0.8491
56
0.3428
0.3428
0.5134
17
0.7536
0.7536
0.8385
57
0.3359
0.3359
0.5070
18
0.7386
0.7386
0.8281
58
0.3292
0.3292
0.5007
19
0.7238
0.7238
0.8177
59
0.3226
0.3226
0.4944
20
0.7093
0.7093
0.8075
60
0.3161
0.3161
0.4882
21
0.6951
0.6951
0.7974
61
0.3098
0.3098
0.4821
22
0.6812
0.6812
0.7874
62
0.3036
0.3036
0.4761
23
0.6676
0.6676
0.7776
63
0.2976
0.2976
0.4701
24
0.6543
0.6543
0.7679
64
0.2916
0.2916
0.4643
25
0.6412
0.6412
0.7583
65
0.2858
0.2858
0.4585
26
0.6283
0.6283
0.7488
66
0.2801
0.2801
0.4527
27
0.6158
0.6158
0.7394
67
0.2745
0.2745
0.4471
28
0.6035
0.6035
0.7302
68
0.2690
0.2690
0.4415
29
0.5914
0.5914
0.7210
69
0.2636
0.2636
0.4360
30
0.5796
0.5796
0.7120
70
0.2583
0.2583
0.4305
31
0.5680
0.5680
0.7031
71
0.2531
0.2531
0.4251
32
0.5566
0.5566
0.6943
72
0.2481
0.2481
0.4198
33
0.5455
0.5455
0.6857
73
0.2431
0.2431
0.4146
34
0.5346
0.5346
0.6771
74
0.2383
0.2383
0.4094
35
0.5239
0.5239
0.6686
75
0.2335
0.2335
0.4043
36
0.5134
0.5134
0.6603
76
0.2288
0.2288
0.3992
37
0.5031
0.5031
0.6520
77
0.2242
0.2242
0.3942
38
0.4931
0.4931
0.6439
78
0.2198
0.2198
0.3893
39
0.4832
0.4832
0.6358
79
0.2154
0.2154
0.3844
40
0.4735
0.4735
0.6279
80
0.2111
0.2111
0.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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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門檻比率」例表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門檻比率
十六歲以上至三十歲以下
22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8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6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3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2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5%
九十一歲以上
100%
附件三
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費用負擔對象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銀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中間銀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
1. 交付保險費
2. 償還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
1. 受領(總)解約金
2. 受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3. 受領保險單借款
4. 受領退還之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增加回饋金時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受益人
註:1.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行轉帳方式交付或受領各款項,其所有匯款
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2.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收款銀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更加了解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銀行手續費負擔之情形,其引用數字僅作參考,不代表
未來實際情況。
假設匯款相關費用中匯出銀行收取 15 美元費用、中間銀行收取 25 美元費用,若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解約,而
其總解約金經計算後為 5,000 美元時:
「狀況一」: 假設要保人要求本公司將 5,000 美元匯入之外匯存款帳戶為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一者,則無匯款相
關費用之負擔,要保人收到之金額為 5,000 美元,且收款銀行亦不會向要保人另外收取收款銀行
手續費。
「狀況二」: 假設要保人要求本公司將 5,000 美元匯入之外匯存款帳戶非本公司指定銀行之一者,則無匯款相
關費用之負擔,但收款銀行可能向要保人另外收取收款銀行手續費,故要保人收到之金額可能低
5,000 美元。
※請注意:本範例中收款銀行手續費係由收款銀行向要保人收取,其金額由要保人與收款銀行約定,與本公司
作業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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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FL0、FLA
單位:美元
男性 女性
躉繳 躉繳
16 1673
16 1317
17 1727
17 1362
18 1783
18 1408
19 1841
19 1456
20 1901
20 1505
21 1963
21 1557
22 2025
22 1608
23 2085
23 1658
24 2147
24 1710
25 2211
25 1763
26 2277
26 1818
27 2344
27 1875
28 2414
28 1934
29 2486
29 1994
30 2558
30 2057
31 2634
31 2121
32 2711
32 2187
33 2791
33 2256
34 2873
34 2326
35 2956
35 2398
36 3042
36 2473
37 3129
37 2550
38 3219
38 2628
39 3311
39 2709
40 3404
40 2792
41 3511
41 2886
42 3621
42 2983
43 3734
43 3084
44 3850
44 3187
45 3969
45 3293
46 4091
46 3403
47 4216
47 3516
48 4344
48 3632
49 4476
49 3752
50 4603 50 3873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好美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商品代碼:FL0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男性 女性
躉繳 躉繳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好美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商品代碼:FL0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51 4742
51 4000
52 4884
52 4131
53 5031
53 4266
54 5182
54 4407
55 5339
55 4552
56 5501
56 4703
57 5667
57 4858
58 5837
58 5018
59 6011
59 5184
60 6182
60 5352
61 6368
61 5529
62 6560
62 5713
63 6758
63 5905
64 6965
64 6104
65 7180
65 6313
66 7407
66 6530
67 7646
67 6757
68 7905
68 6997
69 8192
69 7251
70 8526 70 7524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單位:美元
2年期 6年期 2年期 6年期
16 842 293 16 660 230
17 869 302 17 682 238
18 898 312 18 705 246
19 927 322 19 729 254
20 957 332 20 754 263
21 988 343 21 780 272
22 1020 353 22 806 280
23 1053 363 23 834 288
24 1087 374 24 862 297
25 1123 384 25 891 306
26 1159 395 26 921 316
27 1196 407 27 952 325
28 1235 418 28 984 335
29 1274 430 29 1018 345
30 1315 443 30 1052 356
31 1357 455 31 1088 367
32 1401 468 32 1124 378
33 1444 482 33 1161 390
34 1486 495 34 1197 401
35 1530 509 35 1234 414
36 1574 523 36 1272 426
37 1619 538 37 1312 439
38 1666 553 38 1352 452
39 1714 568 39 1394 466
40 1762 583 40 1436 480
41 1818 602 41 1485 496
42 1876 621 42 1535 514
43 1935 640 43 1587 531
44 1995 660 44 1640 550
45 2058 681 45 1695 568
46 2122 702 46 1751 588
47 2186 723 47 1809 608
48 2252 745 48 1868 628
49 2319 767 49 1929 649
50 2389 790 50 1991 671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以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至小
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新光人壽好美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商品代碼:FL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單位:美元
2年期 6年期 2年期 6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新光人壽好美福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費率表
(商品代碼:FL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美元
51 2460 813 51 2056 693
52 2534 837 52 2122 716
53 2610 861 53 2192 740
54 2689 886 54 2263 764
55 2770 912 55 2338 789
56 2854 938 56 2414 815
57 2940 965 57 2494 841
58 3029 993 58 2576 868
59 3120 1020 59 2661 896
60 3215 1049 60 2748 924
61 3313 1079 61 2840 953
62 3416 1110 62 2935 982
63 3523 1141 63 3034 1013
64 3635 1174 64 3137 1045
65 3754 1208 65 3245 1077
66 3882 1242 66 3359 1109
67 4023 1278 67 3479 1141
68 4183 1315 68 3606 1175
69 4384 1355 69 3742 1210
70 4769 1400 70 3892 1246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後,乘以保險金額(以1萬美元為單位),再無條件捨去至小
數第二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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