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該等保單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本公司對該等保單之全部給
付責任改依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第十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
金表。
第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
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廿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廿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
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
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生存保險金」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為準;其「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之保障,除無退還當期已繳
付未到期保險費外,仍分別按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約定給付,惟其保險金額以「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辦理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八條「生存保險金」的「展期定期保
險」,其「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依照申請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繳足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按下表規定計算給付:
身故(喪葬費用、殘廢)保險金=保險金額×[1+20%×(k-1)]-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
註:k表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已繳足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數,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超過 21
者,僅以 21 計算。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終身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
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
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辦理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
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四條:保險單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