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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黃月歲月兒童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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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邦 人 壽 黃 歲 月 兒 童 保 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
教育保險業保險、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0 0 1
備查文號: 95.03.07(95)富壽商發字第 049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本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投保倘保單生效後該額有所變,則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保
額」。
約所稱「保險齡」,於第一保單年度係指被保險人投保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齡增加一歲。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係指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十五歲之保單週日前為保險額的一倍;到達十五歲之保單日後(含)
至到達二十五歲之保單週日前,為保險額的三倍;到達二十五歲之保單週日後(含)為保險額的五倍。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及財團法人醫院。包括專供休養、戒酒戒毒、
、養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
乘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約保單
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時,本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
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人。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
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教育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齡達到下表所列年齡之保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表的比以保險額,給付教育保險
給付比
至十四歲 百分之
十五至十七歲 百分之九
十八至二十一歲 百分之十二
二十二至二十三歲 百分之十五
業保險
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保險齡達到二十四歲之保單週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給付業保險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計已取的教育保險業保險
三、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依本約第二十四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
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
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
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況,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身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改依「減額繳清保額」與原
「保險額」比換算。
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一級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日起,按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
廢保險」,本約效終止: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計已取的教育保險業保險
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
依本約第二十四條變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約效終止。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所繳保險費總和」之計算,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其「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改依「減額繳清保
額」與原「保險額」比換算。
二、三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二或三級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日起,要保人免繳本約之未到期各
期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情形致成附表一所二或三級殘廢程之一者,適用前項約定。
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時,視同已繳保險費,應批註於保險單,其後要保人得申請變繳費期、繳別、增加保險額或變為其他
的人壽保險
約。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
負擔息。
失蹤處
第十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間發生符合本約其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但有未繳付的保險費則應予扣除。
教育保險業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教育保險」、「業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人申
「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之
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程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
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
予要保人,本約效終止。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再繳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
其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第一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申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或申請當時保險額之百分之一取較低者。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無「教育保險」、「業保險」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
計已取的教育保險業保險、保單價值準三者最高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
必再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扣除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約的「教育保險」與「業保險」,其給付日期與原約相同,給付額按原約「教育
保險」與「業保險」之比計算,給付比如附表,最高為百分之一百;仍有餘額時,購買於本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第一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以申請當時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或申請當時保險額之百分之一取較低者。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
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
第二十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臺灣銀、第一銀、合作庫及中央信託局
等四庫局牌告二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均值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
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住所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附表一:殘廢程
等級 項別 殘 廢
雙目失明。(註1)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4)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
他人扶助。(註5)
上肢、或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6)
二級
十手指缺失者。(註7)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一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二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8)
三級
十三 十足趾缺失者。(註9)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原的情況,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
(1)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以外能攝取之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6、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明圖。
7、(1)手指缺失係指近指位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分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
予計入。
8、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能隨意活動而言。
9、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而足趾全部喪失者。
附 表
【註:本表值為未取各該年度教育保險業保險之值。】
富邦人壽黃歲月兒童保險
3
單位:元/每萬保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對原約「教育 對原約「教育
保險」與「 保險」與「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保險」比
繳清生存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保險」比
繳清生存保
3 1
至滿期日
44.01% 0 1
至滿期日
42.06% 0
3 2
至滿期日
90.71% 0 2
至滿期日
86.21% 0
8 1
至滿期日
44.90% 0 1
至滿期日
42.79% 0
8 2
至滿期日
92.55% 0 2
至滿期日
87.53% 0
13 1
至滿期日
46.61% 0 1
至滿期日
44.17% 0
13 2
至滿期日
96.61% 0 2
至滿期日
90.81% 0
5
單位:元/每萬保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對原約「教育 對原約「教育
保險」與「 保險」與「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保險」比
繳清生存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保險」比
繳清生存保
3 1
至滿期日
26.07% 0 1
至滿期日
25.04% 0
3 2
至滿期日
54.80% 0 2
至滿期日
52.22% 0
3 3
至滿期日
82.66% 0 3
至滿期日
78.59% 0
3 4
至滿期日
100.00% 2113 4
至滿期日
100.00% 913
8 1
至滿期日
26.55% 0 1
至滿期日
25.44% 0
8 2
至滿期日
54.67% 0 2
至滿期日
51.79% 0
8 3
至滿期日
83.61% 0 3
至滿期日
78.92% 0
8 4
至滿期日
100.00% 2838 4
至滿期日
100.00% 1456
13 1
至滿期日
27.46% 0 1
至滿期日
26.17% 0
13 2
至滿期日
57.01% 0 2
至滿期日
53.68% 0
13 3
至滿期日
87.17% 0 3
至滿期日
81.70% 0
13 4
至滿期日
100.00% 3945 4
至滿期日
100.00% 2365
10
單位:元/每萬保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對原約「教育 對原約「教育
保險」與「 保險」與「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保險」比
繳清生存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保險」比
繳清生存保
3 1
至滿期日
12.66% 0 1
至滿期日
12.32% 0
3 2
至滿期日
28.04% 0 2
至滿期日
26.88% 0
3 3
至滿期日
42.98% 0 3
至滿期日
41.01% 0
3 4
至滿期日
56.19% 0 4
至滿期日
53.37% 0
3 5
至滿期日
69.78% 0 5
至滿期日
66.10% 0
3 6
至滿期日
83.79% 0 6
至滿期日
79.20% 0
3 9
至滿期日
100.00% 5996 9
至滿期日
100.00% 4439
8 1
至滿期日
12.83% 0 1
至滿期日
12.47% 0
8 2
至滿期日
26.45% 0 2
至滿期日
25.16% 0
8 3
至滿期日
40.48% 0 3
至滿期日
38.24% 0
8 4
至滿期日
54.93% 0 4
至滿期日
51.70% 0
8 5
至滿期日
69.80% 0 5
至滿期日
65.55% 0
8 6
至滿期日
85.10% 0 6
至滿期日
79.81% 0
8 9
至滿期日
100.00% 7130 9
至滿期日
100.00% 5345
13 1
至滿期日
13.15% 0 1
至滿期日
12.72% 0
13 2
至滿期日
27.57% 0 2
至滿期日
26.04% 0
13 3
至滿期日
41.44% 0 3
至滿期日
38.81% 0
13 4
至滿期日
56.13% 0 4
至滿期日
52.35% 0
13 5
至滿期日
71.71% 0 5
至滿期日
66.75% 0
13 6
至滿期日
82.16% 0 6
至滿期日
75.87% 0
13 9
至滿期日
100.00% 6825 9
至滿期日
100.00% 4847
繳費表單:/每萬保險
3期5期10期3期5期10
0 10070 6224 3343 9601 5934 3188
1 10367 6404 3438 9884 6105 3278
2 10677 6595 3541 10179 6288 3376
3 10997 6792 3647 10484 6476 3477
4 11326 6996 3756 10798 6670 3581
5 11666 7205 3869 11122 6870 3688
6 11758 7263 3900 11198 6917 3714
7 11853 7321 3932 11277 6965 3740
8 11952 7382 3965 11357 7015 3766
9 12053 7445 3999 11440 7066 3794
10 12158 7510 4035 11526 7119 3823
11 12266 7577 4072 11614 7174 3853
12 12378 7646 4111 11705 7230 3884
13 12493 7719 4152 11799 7289 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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