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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雙享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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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WPG
富邦人壽雙享豁免保險費附約
【給付項目: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5.05.03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85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富邦人壽雙享豁免保險費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契約要保人的申請,以申請附加時之主契
約要保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不同
一人時,始得申請附加本附約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七、「重大燒燙傷」: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三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
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一二)經醫院
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
八、「保險期間」:係指主契約之繳費期間。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五條之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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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主契約及其所附加之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其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日的保險費(包含主契約及其所附加附約
之保險費總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但本附約確定豁免保險費者,不在此限。本附約停止效
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且無須返還
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主契約被保險人。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二、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
三、主契約解除、因其他原因消滅或要保人變更時。但本附約已達豁免保險費者,繼續豁免至本附約
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有
效至該期已繳續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已達豁免保險費者,繼續豁免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
時終止。
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若主契約無其他附加之附(不含其他豁免保險費附約)本附
約之續期保險費即無需繳交,本公司亦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本附約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於發生豁免保險費事故前因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本文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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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本文事由終止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其
利息按年息一分的利率計算。本附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變更或終止之限制】
第十一條 於本附約豁免期間內不得為下列各款之終止及變更:
一、非經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之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主契約及其附約。
二、將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三、變更主契約或附加於主契約之任何附約之險種、型別、繳別、計畫別、保險金額、繳費期間。
【附約的繼續
第十二條 主契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終止,若仍有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有效附約者,如要保人繼續繳交本附約續
期保險費,本公司仍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不適用第十條第二項約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如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
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前項情形,本公司豁免保險費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於寬限期間內補繳豁免期間之應
繳保險費,使主契約及其所附加附約繼續有效,其間若有其他應豁免保險費之情事發生者,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之約定豁免保險費
【保險範圍:豁免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自被保險人身故或診斷確定日後續期
應繳之各期保險費(包括主契約及其所附加附約之保險費。但不包含其他豁免保險費附約)至本附約
保險期間屆滿時為止。但各期保險費之豁免金額,以保險事故發生當年度之每期應繳保險費為限: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一至六級殘
廢程度之一。
被保險人本次事故如合併以前(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三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
之一者,亦同。
三、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
主契約及(或)其附加附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依本附約所應豁免而尚未到期之續期應繳各期保
險費不包含本附約本身應豁免之保險費),本公司以年利率 1.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
項約定之情形不包含主契約所附加之其他豁免保險費附約)
一、於前項本附約豁免保險費期間內:
(一)契約終止者;或
(二)因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一級殘廢診斷確定而開始給付分期定期(額保險金者。
二、於本附約發生前項豁免保險費事故之當期或後續各期保險費繳費期間內,主契約及(或)其附加
生符事故而應
者。
若主契約另附加其他豁免保險費附約,且該豁免保險費附約與本附約於同一期保險費繳費期間內,各
自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而均應豁免保險費者依本附約所應豁免而尚未到期之續期應繳各期保險費(不
包含本附約本身應豁免之保險費),本公司以年利率 1.25%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之任一情形貼現給付豁免保險費後,不再就該貼現
給付豁免保險費之主契約及(或)其附加附約,負其他應貼現給付豁免保險費約定之責。
當主契約及(或)其附加附約因發生豁免保險費約定之事故,而應豁免尚未到期之續期應繳各期保險
費時,倘本附約未於次期保險費應繳日前發生第一項約定事故者,則自次期保險費應繳日起,本附約
僅就尚未豁免之主契約及(或)其附加附約負第一項約定之豁免保險費責任,並按主契約及(或)其
附加附約豁免前後之應繳保險費比例,調降本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豁免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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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申領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因被保險人殘廢而申領者,應檢具殘廢診斷書
五、因被保險人重大燒燙傷而申領者,應檢具重大燒燙傷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
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自己出具前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身體予以檢(不包含第一項第三款),於必要時並得
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
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一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成被保險人身故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負豁免保險費責任者,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除外責任(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殘廢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除外責任(三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燒燙時,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燒燙傷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附約給付解約金、貼現給豁免之保險費、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
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二條 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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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
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豁免保險費的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保險人身故時,如有依
約定應給付予被保險人而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主契約被保險人為豁免保險費之受益人,若
保險人為受益
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本附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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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燒燙傷面積達全
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燒燙傷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ICD-10-CM/PCS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7 位碼
須為 A)
(二)顏面燒燙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位碼
須為 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附表二:
五官功能障礙表
一目失明(註一
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註二)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三)
鼻缺損,且其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四)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係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萬國視力表 0.02 以下。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2.(1)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因火災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3.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
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 1/6a+2b+2c+d)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
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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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一至六級殘廢程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
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
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06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0.1
6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 5
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須有精神科經科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
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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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
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
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
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
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雖經充分治療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因小腦、腦幹部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
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
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
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
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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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克氏囊與輸尿管造
)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
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
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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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左肩關節
前舉
後舉
關節活動度
左髖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80 )
(正常 60 )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
(正常 10 )
(正常 135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後舉
關節活動度
右髖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80 )
(正常 60 )
(正常 240 度)
(正常 125 )
(正常 10 )
(正常 135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左膝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
(正常 0 )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
(正常 0 )
(正常 140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右膝關節
屈曲
伸展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
(正常 0 )
(正常 145 度)
(正常 140 )
(正常 0 )
(正常 140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背屈
關節活動度
左踝關節
蹠曲
背屈
關節活動度
(正常 80 )
(正常 70 )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
(正常 20 )
(正常 65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背屈
關節活動度
右踝關節
蹠曲
背屈
關節活動度
(正常 80 )
(正常 70 )
(正常 150 度)
(正常 45 )
(正常 20 )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
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附表四: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
以上
富邦人壽雙享
豁免保險費附約
分期繳
6 ()以下
75%
80%
85%
90%
90%
90%
-
-
7 ()以上
75%
75%
75%
75%
80%
80%
85%
90%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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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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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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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續年度保費問題
請問如果投保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之後總保費變高,wpf 的續年度 保費會變動嗎?
· 回應 9
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若已有投保"富邦產物「EASY GO +」個人傷害險專案 | 專案, 一年期, 計畫一"主約,是否能直接投保"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HRI, 計劃A",謝謝!
· 回應 7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 回應 5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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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減額繳清後的附約延續
大家好。最近在規劃自己的保單調整(35歲男),想把一張富邦人壽健康加倍終身健康保險(HIJ)做減額繳清(繳費期20年已繳10年),但保留附約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PCC)(保障年期到95歲)。想請問這樣子PCC仍會持續有效、保證續保嗎?以下是我的PCC合約條款:「附約的終止」第十九條 ……本附約繳費期間內,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除同時辦理終止本附約之作業外,本附約之效力仍繼續有效,不因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而終止。……希望能請大家指點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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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HSN)+雙實支規劃!
對「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和富邦癌症險有興趣 本人住台北市目前小孩的保單:中壽新康泰實支實付(保費算蠻平穩增幅不大) 但是沒有理賠門診,中壽癌症5年定期附約(12單位),所以想把它換成HSN + (台新 或 全球) 的副本理賠, 請教HSN下面問題?  1(HSN)是否可成為第3家實支實付?     2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的算法(計畫C 限額102,000): 條款中提到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是否像住院醫療費用(雜費)+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舉例 門診海扶刀手術 不在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收據16萬元,請問HSN如何理賠? 3中壽癌症5年定期附約(12單位) 累計總給付額達600萬元時,合約終止。請問富邦癌症險是否也有總給付額限制! 4想了解台新(HX 計畫40)或全球(XHB 計畫2) 的副本理賠的優缺點比較! 舉例 門診收據雜費10萬,請問HX和XHB如何理賠?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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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 (XWB)
請問想要加這個附約,有限制主約最低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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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富邦人壽保本終身保險加附約
想詢問如果已經有買富邦的金長富保本終身意外險,於繳費期間是否可以再加附約?目前僅有一張國泰終身失能險,身上未有購買任何醫療險;如果可行,會比較建議搭配富邦實支實付的哪個醫療險商品呢?謝謝
· 回應 8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 回應 9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 回應 32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被保險人:70歲女性Bmi正常無慢性病無疾病理賠記錄請問主約可搭配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2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適用嗎
各位業務您好,想確認如果我今天因癌症這條適用嗎 謝謝另外富邦療程型癌症險pcc4推薦嗎?
· 回應 14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主約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
· 回應 28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最便宜? 被保險人 70歲女性無理賠記錄和慢性病Bmi正常
· 回應 23
請問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B型 (NTTW0805)」是平準保費嗎?
請問要怎麼知道需要多少保額才對?主約是台壽好心180附約是HNRC計劃五 卡安心重大傷一年期80萬龍好意 意外實支實付謝謝大家
· 回應 11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保險員說6/30以後投保就沒有實支實付的一些保障,問我要不要提升額度,原本有媽媽20年前幫我投保的(停售)安泰人壽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HSR) ,但保險員說若是更改新合約,舊的就會被取消了,這樣我有需要更改嗎?目前30多歲
· 回應 10
想請益大家 主約減額繳清問題
幾年前幫媽媽購入富邦人壽的保險 內容如下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是媽媽主約-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XWS1)附約-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PCC1)附約-富邦人壽享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HKR)附約-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HSC5)富邦人壽雙享豁免保險費附約(WPG)媽媽約兩年前大腸癌已在富邦理賠癌險一次金100萬想請問這份保單的主約壽險如減額繳清會影響附約的續保嗎?謝謝大家!
· 回應 8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 回應 22
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 回應 11
投保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問題
請問我已經有台新HX(1/8投保,目前還沒核保),現在想加保富邦的HSM,我的保險顧問說不行,請問各位有什麼建議嗎?謝謝。
· 回應 10
有關「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問題
對「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有興趣網站下方有寫其他意外事故(最高)2,000,000 元 其他意外事故 是指什麼?以及保單內提及「左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陸上 或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火災、電梯意外均尚未加計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金額」是指什麼意思?還想問富邦意外三寶 為什麼需要保到3個意外險呢?如果已有保失能險還需要再保ADE 嗎? ADE 主要是理賠什麼呢?
· 回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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