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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EW
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因愛滋病所致之腦炎不在本契約保障範圍之內。
(二十二)腦血管動脈瘤手術: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導管
術除外。
(二十三)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係指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經內視鏡或大腸鏡等相關
檢查證實為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
間接受兩次(含)以上部分腸切除手術者。
(二十四)肌肉失養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
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或神經兒科專科醫
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二十五)肝硬化症: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合
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者除外。
十五、前款各目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癌症」、「心肌梗塞」、「多發性硬化症」、「再生不良性貧血」、「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猛
暴性肝炎」、「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及「肝硬化症」的保險
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外科置換術」及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三)「腦中風」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初次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日。
(五)「癱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六)「嚴重燒燙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七)「昏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八)「運動神經元疾病」、「良性腦腫瘤」、「脊髓灰質炎」、「急性腦炎」及「肌肉失養症」的保
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九)「嚴重頭部創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
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及豁免二至六級殘廢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