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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AS
富邦人壽金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給付項目:年金、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躉繳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9.11.09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491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分期年金之期間,本契
約保證期間為二十年,並載於保單首頁。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額;本契約給付年金金
額之方式為一次給付及分期給付(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方式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
付四種),並依要保人之指定載於保單首頁。
四、「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分期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該利率根據本保險可運用資金之投
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年金金額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金給付
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七、「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投保時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若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第十一
條約定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躉繳保險費應等額減少,以減少後之金額為準。
八、「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躉繳保險費與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二者之差額」計算之成本。該項成本(如附表一)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一保單週月日自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中扣除之。若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躉繳保險費則每月保險成本為零。
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保單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躉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躉繳保險費。
【躉繳保險費的交付】
第 五 條 本契約之躉繳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