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SN1030915 2/6
商品代號:XSN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五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六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
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 八 條 本公
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
預定利率
(1
.5%)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
年
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
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
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依第二款第一目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
六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
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於保
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
、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
為下列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
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
(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
約約定
給付前一保單
年度
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
予要
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
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給付。
增
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或約定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一併
將當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本契約發
生第五條第八項、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
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或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
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
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將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
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