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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添財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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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添財萬能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台 保 字 第 0 0 1 號
備查文號: 96.03.09(96)富壽商發字第 051
96.05.07(96)富壽商發字第 129
97.02.29(97)富壽商發字第 059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保險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額。要保人在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保險額,如該保險
有所變時,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身故(全殘廢)保險扣除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
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本約第八條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額。
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年度加算一歲。
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額、訂約時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及預定附加費用所決
定的保險費。
約所稱「增額保險費」係指本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欲提高保單價值準備時,所繳付之額。
約所稱「保險費」係指基本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
約所稱「已繳保險費總和」係計所繳保險費總和並扣除依第十八條約定計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約生效日後未每個月與本約生效日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則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
日。
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壽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本公司自約生效日起,及其後每逢保單週月日時,根據當時本
約的淨危險保額、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性別及訂約時被保險人的體況計算收取保險成本。
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於要保人繳納基本保費或增額保費時由本公司扣除之。本約保費費用計算
方式如附表一。
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備利率(公佈於總公
司、全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 http:/www.fubonlife.com.tw);該利率根據本險可運用資之投資組合收,扣除相關費用,並考市場
利率所訂之,且得為負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基本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之
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基本保險費
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積已繳保險費得超過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所核可本險之最
高保險費,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時,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約保單價值準備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足以支付當月份保險成本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
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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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約效的恢
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繳交日當期之基本保險費或增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保單價值準備
新計算。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本公司僅退還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人。
保單價值準備的通知與計算
第八條:
本公司於本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依下序計算所得之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三、扣除要保人當月依第十八條申請減少之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利率以日單計算之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四、扣除要保人當月依第十八條申請減少之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利率以日單計算之額。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且其值為時,本約效終止。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
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下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
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
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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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四項約定計算,本公司應給付約之喪葬費用保險於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額時,本公司按下公式計算所得之
額返還予要保人:
已繳保費總和×B-A/ 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計算後,本公司於本約應付之保險
B:按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日後有依第十八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後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依前項約定計算之應退還額。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額最大
者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
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十八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後給付全殘廢保險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四條: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在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全殘廢等級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第十八條: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時,分別按下款規定辦
一、減少保險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
保險額減少後,未之淨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額計算。
二、減少保單價值準備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當保單價值準備大於保險額時,僅可就超過部份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
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視為約之終止,其解約
依第九條第三項約定辦
惟要保人自第二保單年度起,於當時保單價值準備百分之五以內受上述約定限制,仍可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扣除
解約費用,且保險變。本項申請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一次。
保險單借款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終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計算。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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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保險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計算淨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全殘廢)保險,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
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計算淨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全殘廢)保險,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成本,其息按本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二條: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人之受
第二十三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住所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五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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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保費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終身
基本
保險費
百分
上限
60%
上限
35%
上限
35%
上限
10%
上限
10%
0%
保費
費用
增額
保險費
上限
5%
保費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險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增額保險費並分別乘以上表各保單年度保費費用後加總而
得;且每筆所繳保險費僅收取一次保費費用。
附表二:解約計算方式附表
解約=年度保單價值準備×1-
t
α
解約費用表:
年度 t
1 2 3 4 5 6 7 8 9 10~
t
α
上限
10.0%
上限
9.0%
上限
8.0%
上限
7.0%
上限
6.0%
上限
5.0%
上限
4.0%
上限
3.0%
上限
2.0%
上限
1.0%
附表三: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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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添財萬能終身壽險保險成本費
月保險成本費
單位
:
/
每萬危險保額
男性
男性
0 4.78 4.37
1 0.81 0.75 56 8.28 4.05
2 0.63 0.52 57 9.03 4.44
3 0.49 0.37 58 9.87 4.91
4 0.39 0.27 59 10.79 5.46
5 0.33 0.23 60 11.80 6.08
6 0.29 0.21 61 12.91 6.75
7 0.27 0.19 62 14.12 7.47
8 0.27 0.17 63 15.44 8.24
9 0.26 0.16 64 16.88 9.06
10 0.25 0.16 65 18.46 9.95
11 0.24 0.16 66 20.19 10.94
12 0.25 0.18 67 22.09 12.04
13 0.31 0.21 68 24.16 13.28
14 0.44 0.25 69 26.43 14.66
15 0.63 0.29 70 28.92 16.19
16 0.85 0.33 71 31.64 17.90
17 1.05 0.36 72 34.61 19.79
18 1.07 0.40 73 37.86 21.87
19 1.09 0.43 74 41.42 24.18
20 1.09 0.44 75 45.30 26.73
21 1.10 0.45 76 49.55 29.56
22 1.09 0.44 77 54.18 32.67
23 1.09 0.44 78 59.23 36.11
24 1.08 0.43 79 64.74 39.91
25 1.08 0.42 80 70.74 44.11
26 1.08 0.42 81 77.28 48.74
27 1.09 0.43 82 84.39 53.85
28 1.10 0.44 83 92.12 59.46
29 1.13 0.46 84 100.51 65.65
30 1.16 0.49 85 109.61 72.46
31 1.21 0.53 86 119.48 79.94
32 1.28 0.57 87 130.16 88.15
33 1.36 0.62 88 141.69 97.16
34 1.46 0.67 89 154.14 107.02
35 1.57 0.72 90 167.55 117.80
36 1.70 0.78 91 181.96 129.58
37 1.83 0.83 92 197.42 142.42
38 1.98 0.90 93 213.99 156.40
39 2.13 0.96 94 231.67 171.57
40 2.30 1.03 95 250.49 188.00
41 2.48 1.11 96 270.47 205.74
42 2.68 1.20 97 291.61 224.86
43 2.90 1.31 98 313.93 245.40
44 3.14 1.42 99 337.35 267.34
45 3.40 1.56 100 361.77 290.64
46 3.68 1.71 101 387.10 315.27
47 3.99 1.88 102 413.26 341.17
48 4.31 2.08 103 440.15 368.32
49 4.66 2.29 104 467.69 396.69
50 5.05 2.51 105 495.81 426.25
51 5.47 2.75 106 524.42 456.98
52 5.92 2.98 107 553.46 488.84
53 6.43 3.21 108 581.73 520.47
54 6.98 3.45 109 609.49 552.16
55 7.60 3.72 110 833.33 833.33
富邦人壽金添財萬能終身壽險基本保費費率表
性別 男性 女性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每年 每年 年齡 每年 每年
0 105 85
1 105 85 46 345 275
2 105 85 47 345 275
3 105 85 48 345 275
4 105 85 49 345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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