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O1090316 2/19
商品代號:AIO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寶滿保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每
月生活照護金、生存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
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7.10.26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503 號函備查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6.21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20500 號函修正
109.03.16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0483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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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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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搭乘大眾
運輸交通工具或非於公共建築物遭受火災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
亡。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
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公共建築物」: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隨時進出之建築物,但不包含集合住宅。
八、「公共建築物火災」:係指被保險人進入公共建築物時起,至被保險人離開該公共建築物時止,該公
共建築物內發生火災者。
九、「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
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他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中分離出相同
類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而列管追蹤之案件者。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十二、「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
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