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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XDM1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
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
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
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
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的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
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支血管手術。
(五)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
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
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
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
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
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六)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
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須經教學
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險人須
達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須達無
法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如廁: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用廁所。
(3)起居: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
(6)入浴: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身體之重要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
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七)阿茲海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理日常
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
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
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且依賴他人持續性監督管理之狀態。
(八)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
一種疾病,須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的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九)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
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
仍完全喪失者。
十二、前款各目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如下:
(一)「腦中風後殘障(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二)「癱瘓(重度)」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符合第十一款第二目所列遺留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
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的診斷確定日。
(三)「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