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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號
修查文號: 95.03.28(95)富壽商發字第 066 號
修訂文號: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批註條款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險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已核准之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壽
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有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與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與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計算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與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按「保險金額」與「所繳保險費總和」高者給付之。
二、本批註條款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或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前最近一次
之保險費繳別換算本契約已經過之保險期間所得的繳費期數」乘以「依本契約保險費費率表對應後該次所應繳之保險費」計算之金額
。
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條
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不適用本批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