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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醫樣好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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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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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醫樣好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須具備有效的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份,才能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
大傷病證明;取得證明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首次診斷為重大傷病並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才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申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或投保時正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定重大傷病證明者,或
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
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9.07.01富壽商精字第1090001909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醫樣好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二、「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已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三、「子女」係指投保當時已出生至保險年齡未屆滿二十三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子女、
養子女或繼子女。
四、「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五、「重大傷病範圍」: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詳附表一),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重大傷病範圍」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
六、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附表一所載「一、需
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範圍者,則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保險人。
八、「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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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一、「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十二、「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
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首次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險「重大傷病保險金」之承保範圍包含本附約「訂立時」「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六 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
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或復效日後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同時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
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
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重新
申請加保,始得依第一項約定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時本附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
本公司應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首次罹患重大傷病後,要保人仍繼續繳交續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應退還續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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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
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此時被保
險人得檢具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
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替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
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除外責任】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不保事項】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 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該被保險人附加之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附約有效期間與保證續保】
第 十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
人附加之本附約,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主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二條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
生效。
二、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保險年齡屆滿七十歲或其子女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時。
三、 被保險人身故時。
主契約終止時,除要保人亦同時辦理本附約之終止外,本附約仍持續有效至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終
止。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約定終止本附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
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附約的繼續】
第十三條 主契約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終止且本附約被保險人仍生存者,如要保人繼續繳交本附約續期保險費,
公司仍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之約定。但依主契
約約定本公司無給付保險金責任者,不適用本條約定。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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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六條 本附約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若主契約無身故保險金,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重大傷病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證後返還)如被保險人於前述文件核
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者,得檢具因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據或一家「區
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以取代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但要保人為醫師時,不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五、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七條第五項情形,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重大傷病項目,於本附約生效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公告變更或調整,致無法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改以備齊下列文件取代
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 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或續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
圍之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二、 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係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得檢具
下列文件替代之:
一、 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二、 重大傷病醫療費用收據。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
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八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九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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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一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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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ICD-10-CM/PCS
2014 年版
重大傷病項目 英文疾病名稱
證明有效
期限
附註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C73
C00.0-C06.9、
C09.0-C10.9、C12-C14.8
C50.011-C50.929
C53.0-C53.9、C55
C00.0-C96.9
(不含 C73、C94.4、C94.6)
(一)甲狀腺惡性腫瘤
(二)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
第一期
(三)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四)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五)除(一)~(四)之其他惡性
腫瘤
Malignant neoplasm of
thyroid gland
Malignant neoplasm of oral
cavity,oropharynx and
hypopharynx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breast stage I
Malignant neoplasm of
cervix uteri stage I
other malignant neoplasm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五年
二、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永久
D66 (一)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
Hereditary factor VIII
deficiency
D67 (二)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
Hereditary factor IX
deficiency
「遺傳性
凝血因子
缺乏」非本
附約保險
範圍。
D68.1
D68.2
(三)遺傳性第 XI 凝血因子缺乏
(四)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Hereditary factor XI
deficiency
Hereditary deficiency of
other clotting factors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
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
低於 8gm/dl 以下新生兒經常低
12gm/dl 以下者]。
五年
D55.0-D58.9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Hereditary hemolytic
anemias
D59.0-D59.9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Acquired hemolytic anemias
D46.4、D60.0-D60.9、
D61.01-D61.9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Aplastic anemias
N18.5、N18.6
I12.0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
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一)慢性腎臟疾病
(二)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
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
Chronic kidney disease
Hypertensive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久:申
時已確定
需定期透
析者
月:申
請時尚無
法確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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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B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定期透析
I13.11、I13.2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
病伴有心臟衰竭及第五期
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高
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
未伴有心臟衰竭合併第五
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and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without heart failure,
with stage 5 chronic kidney
disease, or end stage renal
disease)
M32.0-M32.9
M34.0- M34.9
M05.70-M06.09、
M06.20-M06.39、
M06.80-M06.89、M06.9、
M08.00-M08.99
M33.20-M33.29
M33.00-M33.19
、M33.90-M33.99、M36.0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
疫症候群。
(一) 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 全身性硬化症
(三) 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
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
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
濕關節炎]
(四)多發性肌炎
(五)皮多肌炎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Systemic sclerosis
Rheumatoid arthritis
(Rheumatoid arthritis
juvenile)
Polymyositis
Dermatopolymyositis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永久
(六)血管炎 Vasculitis 永久
M30.0、M30.2、M30.8 1.結節狀多動脈炎 Polyarteritis nodosa
M31.0 2.過敏性血管炎 Hypersensitivity angiitis
M31.30、M31.31 3.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 granulomatosis
M31.5、M31.6 4.巨細胞動脈炎 Giant cell arteritis
I73.1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Thromboangiitis
obliterans (Buerger's
disease)
M31.4 6.主動脈弓症候群 Aortic arch syndrome
(Takayasu)
M35.2
7.貝賽特氏病 Behcet's disease
L10.0-L10.9 (七)天孢瘡 Pemphigus 永久
M35.00-M35.09 (八)乾燥症 Sicca syndrome 永久
K50.00-K50.919 (九)克隆氏症 Crohn's disease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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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1.00-K51.919
M30.3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十一)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
(川崎病)符合下列任一
項者:
1. 伴隨冠狀動脈50%以
上程度狹窄者或伴隨
冠狀動脈瘤,大小超
過8mm,持續超過1個
月以上者
2. 伴隨冠狀動脈瘤,大
小6-8mm,持續超過1
個月以上者
Ulcerative colitis
Kawasaki disease
永久
五年
三年
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
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
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
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
號]
F01.50、F01.51、F03.90、
F03.91
(一)失智症(具器質性病態)【限
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
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
科醫師證號】
Unspecified dementia 永久
F05 (二)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Delirium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六個月(每
六個月重
新評估)
F02.80、F02.81、F06.0、
F06.1、F06.8
(三)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
精神疾患
Other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known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年:首
久:續
F20.0-F20.9、F25.0-F25.9 (四)思覺失調症 Schizophrenia 永久
F30.10-F30.13、
F30.2-F30.9、
F31.0-F31.9、
F32.2-F32.9、F33.2-F33.9
(五)情感性疾患 Affective disorders 年:首
久:續
F22 (六)妄想性疾患 Delusional disorders 年:首
久:續
(七)廣泛性發展疾患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
F84.0 1.自閉性疾患 Autistic disorder 年:首
久:續
F84.3
F84.5、F84.8
2.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3.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
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Other pervasive
年:首
久:續
年:首
UBR1090701 9/17
商品代號UBR
F84.9
(含亞斯伯格症候群)
4.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
developmental
disorders(Asperger's
syndrome)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unspecified
久:續
年:首
年:續
年:再
久:第
次以後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G6PD 代謝異常除外]
永久
E00.0-E00.9E03.0E03.1
(一)先天性缺碘症候群(含先天
性甲狀腺低下)
Congenital
iodine-deficiency
syndrome(Congenital
hypothyroidism)
E10.10-E10.9
E23.2
E25.0-E25.9
E70.0-E71.2、
E72.00-E72.51、E72.59、
E72.8、E72.9
E74.00-E74.09
E74.20-E74.29
E78.1
E88.1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三)尿崩症
(四)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六)肝糖儲藏疾病
(七)半乳糖血症
(八)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九)脂質失養症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Diabetes insipidus
Adrenogenital disorders
Disorders of amino-acid
transport and metabolism
Glycogen storage disease
Galactosemia
Pure hyperglyceridemia
Lipodystrophy
「先天性
新陳代謝
異常疾病
[G6PD
謝異常除
]」非
附約保險
範圍。
E75.21-E75.22、
E75.240-E75.249、E75.3、
E77.0-E77.9
E75.6、E78.70、E78.9
(十)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十一)脂質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sphingolipid
metabolism
Disorders of lipoid
metabolism
E83.00-E83.09 (十二)銅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opper
metabolism
E20.1、E83.50-E83.59、
E83.81
(十三)鈣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calcium
metabo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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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BR
D81.3D81.5E79.1-E79.9 (十四)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Disorders of purine and
pyrimidine metabolism
E76.01-E76.9 (十五)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
Disorders of
glycosaminoglycan
metabolism
E71.310-E71.548、E80.3、
E88.40-E88.89、
H49.811-H49.819
E88.9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
(十七)新陳代謝疾患
Other specified disorders
of metabolism
Metabolic disorder,
unspecified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
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
體異常
Q00.0-Q00.2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Anencephaly and similar
malformations
永久
G90.1、Q01.0-Q04.9、
Q06.0-Q06.9Q07.8Q07.9
Q20.0-Q24.9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
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
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nervous system
Bulbus cordis anomalies
and anomalies of cardiac
septal closure or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heart
三年
三年
「心、肺、
胃腸、腎
臟、神經、
骨骼系統
等之先天
性畸形及
染色體異
常」非本附
約保險範
圍。
Q25.0-Q28.9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circulatory system
三年
Q33.0 (五)先天性肺囊腫 Congenital cystic lung 永久
Q33.3、Q33.6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
異常
Agenesis, hypoplasia and
dysplasia of lung
永久
Q33.8、Q33.9 (七)肺之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lung
永久
Q41.0-Q45.9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
Other congenital anomalies
of digestive system
永久
Q60.0-Q60.6 (九)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
Renal agenesis and other
reduction defects of
永久
UBR109070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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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ney
Q61.00-Q61.9 (十)腎囊腫性疾病 Cystic kidney disease
永久
Q62.0-Q62.39 (十一)先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
阻塞性缺陷
Congenital Obstructive
defects of renal pelvis and
ureter
永久
Q63.0-Q63.9 (十二)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Other congenital
malformations
of kidney
永久
Q77.0-Q77.2、Q77.4、
Q77.5Q77.7-Q77.9Q78.4
Q90.0-Q99.1Q99.8Q99.9
(十三)骨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
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十四)染色體異常
Osteochondrodysplasia
with defects of growth of
tubular bones and spine
Chromosomal abnormalities
永久
永久
Q35.1-Q35.7、Q36.0-Q37.9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
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
復健者]
Congenital cleft palate
and cleft lip
三年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
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
功能障礙者。
一年
T31.20-T31.99、
T32.20-T32.99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 20%之燒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第 7 位碼須為 A)
(二)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第 7 位碼須為 A)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
織壞死(深三度),伴
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0TY00Z0
0TY10Z0
02YA0Z0
0BYC0Z0
0BYD0Z0
0BYF0Z0
十、接受器官移植
(一)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
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1.腎臟移植
2.心臟移植
3.肺臟移植
Transplant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ation of Lung
手術當
由醫師
逕行認定
免申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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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BYG0Z0
0BYH0Z0
0BYJ0Z0
0BYK0Z0
0BYL0Z0
0BYM0Z0
0FY00Z0
30230G0
30230G1
0FYG0Z0
0DY80Z0
4.肝臟移植
5.骨髓移植
6.胰臟移植
7.小腸移植
(二)接受器官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
植手術者應依法完成器官移植通
報)
Transplantation of Liver
Transfusion of
Autologous 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ation of Small
Intestine
Z94.0 1.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Kidney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Z94.1
Z94.2
Z94.4
Z94.81、Z94.84
2.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3.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4.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5.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Heart transplant status
Lung transplant status
Liver transplant status
Bone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永久
永久
五年
Z94.83
Z94.82
6.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7.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Pancreas transplant status
Intestine transplant
status
永久
永久
T86.10-T86.19 8.腎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kidney
transplant
永久
T86.40-T86.49 9.肝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iver
transplant
永久
T86.20-T86.23、
T86.290-T86.298
10.心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heart
transplant
永久
UBR1090701 13/17
商品代號UBR
T86.810-T86.819
11.肺臟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lung
transplant
永久
T86.00-T86.09 12.骨髓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bone
marrow transplant
五年
T86.890-T86.899
T86.850-T86.859
13.胰臟移植併發症
14.小腸移植併發症
Complication of pancreas
transplant
Complication of intestine
transplant
永久
永久
A80.0-A80.2、
A80.30-A80.39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
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
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
中度以上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
他麻痺者
Acute poliomyelitis with
other paralysis
永久
G80.0-G80.2、G80.4-G80.9
(G82.20-G82.54、
G83.0-G83.9)+(B91、G14)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
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
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Cerebral palsy
Other paralytic syndromes
( late effects of acute
poliomyelitis )
T07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
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
Major trauma rated 16 or
above on the severity scale
年:首
年:續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算)
Z99.11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
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Long-term mechanical
ventilation, defined as
one of the following:
四十二
日:首次
月:續
年:第
次以後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二
十一天以上者
1.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
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
呼吸治療總計二十一天以
上者
2.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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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
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3. Invas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followed by
nega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with a total
duration of 21 or more
days.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
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
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
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
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
二十一天以上者。
4. Specific diseases,
e.g., End stage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s, primary
neuromuscular diseases,
chronic hypoventilation
syndrome, which require
non-invasive ventilation
for 21 or more days.
以上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
義原則
E41
E43
十四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
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
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
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
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
提供足量營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
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
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
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
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major enterectomy,
intestinal failur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Patients suffering from
severe malnutrition due to
other chronic disease
already on a fully
intravenous diet for 30
days, and unable to obtain
sufficient nutrition
through an oral diet
月:首
年:續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
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
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T70.3XXA (一)減壓病 Decompression sickness 永久
T79.0XXA (二)空氣栓塞症 Air embolism 三年
G70.00、G70.01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Myasthenia gravis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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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年
「先天性
免疫不全
症」非本附
約保險範
圍。
D80.1D80.6D80.8D80.9 (一)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體
缺陷
Immunodeficiency with
predominantly antibody
defects
D81.0-D81.2 D81.4
D81.6、D81.7、D81.89
(二)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ies
、D81.9
D82.0-D82.9
(三)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
疫缺乏症
Immunodeficiency
associated with other
major defects
D83.0-D83.9 (四)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Common variable
immunodeficiency
D84.0-D84.9 (五)其他免疫缺乏症 Other immunodeficiencies
(S12.000A-S12.9XX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第
7 碼均須為 A)
S14.101A-S14.159A、
S24.101A-S24.159A、
S34.101A-S34.139A
(第 7 碼均須為 A)
G32.0、G95.0、
G95.11-G95.89、G95.9、
G99.2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
經、肌肉、皮膚、骨骼、心
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
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 脊柱骨折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
(三)其他脊髓病變
Fracture of vertebral
column with spinal cord
injury
Spinal cord injury without
evidence of spinal bone
injury
Other disease of spinal
cord
永久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
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
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
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
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
Occupational disease
年:首
久:續
UBR109070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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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0
分醫療費用)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Coalworker's
pneumoconiosis
J61 (二)石綿沉著症 Asbestosis
「職業病」
非本附約
保險範圍。
J62.0、J62.8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
肺症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silica or silicates
J63.0-J63.6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
肺症
Pneumoconiosis due to
other inorganic dust
J64、J65 (五)塵肺症 Pneumoconiosis
I60.00-I60.9
I61.0-I62.9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
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 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cute stage)
Subarachnoid hemorrhage
Intracerebral hemorrhage
急性發作
後一個月
內由醫師
逕行認定
免申請證
I63.00-I63.9
G45.0-G45.2、
G45.4-G46.8、
I67.0-I67.2、
I67.4-I67.7、I67.81、
I67.82I67.841-I67.848、
I67.89I67.9I68.0I68.8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Cerebral infarction
Other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G35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五年
G71.0、G71.2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永久
「先天性
肌肉萎縮
症」非本附
約保險範
圍。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Congenital anomalies
integument
永久
Q81.0-Q81.9Q82.8Q82.9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Congenital epidermolysis
bullosa
「外皮之
先天畸形」
非本附約
保險範圍。
Q84.9 (二)皮膚先天性畸形 Congenital malformation of
integument, unspecified
Q80.0-Q80.9 (三)先天性魚鱗癬(穿山甲症)Congenital ichthyosis
A30.0-A30.9 二十四、漢生病 Leprosy(Hansen's 永久
UBR1090701 17/17
商品代號UBR
disease)
K70.2-K70.31、
K74.1-K74.69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Liver cirrhosis with
complication
Ascites with poor control
五年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Esophageal or gastric
varices bleeding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Hepatic coma or liver
dyscompensated
P07.10
P07.20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
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
發症。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
經、肌肉、骨骼、心
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
發症住院者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
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
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
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to have
admission care within
three months birth.
Neurological, muscular,
skeletal, cardiac or
pulmonary complications
due to premature infants
certified to have moderate
impairments three months
of age.
由醫師逕
行認定免
申請證明
三年
「早產兒
所引起之
神經、肌
肉、骨骼、
臟、肺
等之併發
症」非本附
約保險範
圍。
T57.0X1A、T57.0X2A、
T57.0X3A、T57.0X4A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
用(烏腳病)
Toxic effect of arsenic and
its compounds (black foot
disease)
永久
G12.20-G12.29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
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
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
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
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
制】。
Motor neuron disease
永久
A81.00-A81.09 二十九、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永久
三十、經本部公告之罕見疾病,
但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Rare disease 永久
單位:元/每萬元保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0
56
27
1
56
25
2
54
25
3
53
24
4
51
23
5
50
23
6
15
11
7
13
10
8
13
9
9
12
9
10
12
9
11
11
9
12
13
10
13
13
10
14
13
11
15
15
12
16
18
14
17
21
16
18
26
19
19
26
20
20
27
21
21
28
22
22
28
24
23
28
25
24
29
27
25
30
28
26
30
29
27
32
29
28
35
29
29
36
31
30
37
34
31
38
38
32
40
44
33
41
45
34
44
46
35
47
48
36
51
50
37
53
53
38
57
57
39
62
64
40
67
66
41
71
70
42
74
75
43
78
81
44
85
87
45
96
95
46
100
47
108
48
113
49
120
50
124
51
126
52
138
53
141
54
146
55
155
56
160
57
173
58
187
59
196
60 265 209
61 283 229
62 300 240
63 321 254
64 340 266
65 381 277
66 406 295
67 433 307
68 457 327
69 476 349
70 503 374
1
繳別係
繳費
繳費
×0.52
季繳費
繳費
×0.262
月繳費
繳費
×0.088
2新契約最高承保年齡5051()以上費率只限有效契約續時計算保費
3續保年齡最高至70(),並按保當時之年齡調整保費。
富邦人壽醫樣好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U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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