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WD-F1000701 7/9
商品代號:FLWD/FLWE/FLWF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六
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給付項目含「祝壽保險
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為依申請當時本契約所約定之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計算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
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例表如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
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的「生存保險金」,其給付
日期與原契約相同,給付金額按原契約生存保險金之比例計算,給付比例例表如附表;若仍有餘額時,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有關「年化保險費總額」,其「年繳表定保險費」
則依「減額繳清保額」對「保險金額」之比例換算。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將依本公司資金運用成本及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益人依第十二條歸還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本公司
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各項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
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
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費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