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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完畢時,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
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已全數給付完畢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的申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金額未全
數給付前不在此限。
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1.75%。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十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險計算年金金額
之預定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
其他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1.75%)為基礎,按本公司訂定的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單紅利。
前項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銀行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
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契約生效後,如前項三銀行有所異動時,其利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參考行庫為準。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契約保單紅利即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變更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