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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豐足保本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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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豐足保本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
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給付項目:年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4.13 富壽商品字第 09906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保
證金額」為要保人所繳之全部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且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即加算一
歲之年齡,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 五 條 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
項之規定。
【失蹤處理】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
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第 八 條 本契約的年金給付開始日為契約生效後第一保單年度末當日,並記載於保單首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末當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約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前一日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未全數給付完畢,本公司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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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完畢時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
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已全數給付完畢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年金的申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金額未全
數給付前不在此限。
保證金額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1.75%。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十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險計算年金金額
之預定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
其他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1.75%)為基礎,按本公司訂定的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單紅利。
前項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銀行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
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契約生效後,如前項三銀行有所異動時,其利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參考行庫為準。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契約保單紅利即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變更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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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該保單年度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銀行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值減去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之差」
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說明:每一保單年度之保單紅利不得為負值。
保證金額 單位:元/每萬年金金額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45 273,027 45 285,658
46 268,670 46 281,200
47 264,296 47 276,720
48 259,862 48 272,193
49 255,424 49 267,630
50 250,923 50 263,033
51 246,417 51 258,394
52 241,866 52 253,736
53 237,300 53 249,024
54 232,704 54 244,309
55 228,077 55 239,528
56 223,442 56 234,761
57 218,767 57 229,919
58 214,098 58 225,110
59 209,366 59 220,227
60 204,664 60 215,384
61 199,883 61 210,470
62 195,159 62 205,601
63 190,351 63 200,665
64 185,606 64 195,781
65 180,787 65 190,835
66 176,030 66 185,946
67 171,214 67 181,002
68 166,457 68 176,123
69 161,661 69 171,194
70 156,916 70 166,336
71 152,158 71 161,439
72 147,438 72 156,614
73 142,739 73 151,767
74 138,057 74 146,988
75 133,440 75 14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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