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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IAA1
富邦人壽豐盛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8.04.29富壽商精字第1080001015號函備查
109.01.01富壽商精字第108000457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
-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總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
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六、「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
率係參考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本契約宣
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九、「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三、「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十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十五、「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下列約定之「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或因遭受下列約定之「天然災害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死亡:
(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
眾運輸為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2、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二)「天然災害意外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
地區內,因遭受下列事故:
1、颱風意外事故:係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於警戒區域內直接因颱風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