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ED10990901 1/6
商品代號:XED1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豐收養老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8.11.09 富壽商品字第 098143 號函備查
99.04.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79 號函備查
99.09.01 依 99.06.03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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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金額,倘以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且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即加算一歲之年
齡,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
三、「所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
額為準。
四、「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利率,以日單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
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但「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以「所繳保險費」
加計一年按年利率 2.25%之利息為上限。
(二)若本契約依第十九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25%
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日單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
事故之日時的金額。但「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以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
加計一年按年利率 2.25%之利息為上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三條之一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