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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被保險人異動申請及生效約定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6.08.20 安俊精字第 96072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6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5.20 安泰精字第 980057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6.19 富壽商品字第 098023 號函備查 98.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95 號函備查
99.06.08 富壽商品字第 099124 號函備查 100.08.12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1905 號函備查
101.01.03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3068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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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被保險人異動申請及生效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有
本附加條款之主附約(以下簡稱本保險),請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本附加條款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並優先適用之。
【加、退保生效方式】
第 二 條 要保單位所屬員工、會員及其家屬得於與本公司約定期間內申請加保或退保,經本公司核保通過後,
其保險效力自約定時點起生效或終止。員工、會員及其家屬若因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退保時,其保險
效力依該期保費屆滿日或約定時點屆至時終止(相關約定詳以填載之投保計劃書為準)。
【保費變更之計算】
第 三 條 因應加退保之異動,有調整保費之必要時,以日為計算單位,亦即以每人每月之保費除以三十天, 算
出每人每日之保費,再乘以當月實際有效或終止之日數,追收或補退其保費。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名稱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部份失能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職業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團體職業災害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團體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喪失工作能力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喪失工作能力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醫事人員愛滋病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倍數型意外傷害保險
富邦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富邦人壽新團體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富邦人壽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團體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給付綜合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團體重大疾病一年定期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高額住院醫療保險
富邦人壽團體新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