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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被保險人異動受理翌日生效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96.08.20 安俊精字第 96072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6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5.20 安泰精字第 980056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6.19 富壽商品字第 098022 號函備查 98.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94 號函備查
99.03.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037 號函備查 99.06.08 富壽商品字第 099130 號函備查
100.08.12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1906 號函備查 101.01.03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3067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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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被保險人異動受理翌日生效」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有本
附加條款之主附約及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保險),請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本附加條款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並優先適用之。
【加、退保生效方式】
第 二 條 要保單位因所屬員工、會員或其家屬異動申請加退保,或約定新進員工有試用期者,於試用期滿取得
參加本保險之資格申請加保,皆應以書面、E-MAIL 或傳真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其保險效
力自本公司受理翌日零時起取得或喪失。惟加保需經核保者,自核保通過後,始溯及前述時點生效。
但前述書面通知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當日為憑。
【投保計畫及薪資異動之變更】
第 三 條 要保單位因所屬員工、會員或其家屬之投保計劃及薪資異動而申請變更時,應以書面、E-MAIL 或傳真
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其變更自通知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生效,惟變更需經核保者,於核保
通過後,始溯及前述時點生效。但前述書面通知為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當日為憑。
【保費變更之計算】
第 四 條 因應第二條或第三條之異動或變更,有調整保費之必要時,以日為計算單位,亦即以每人每月之保費
除以三十天,算出每人每日之保費,再乘以當月實際有效或終止之日數,追收或補退其保費。
【保險契約效力之終止】
第 五 條 員工、會員喪失參加本保險資格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未辦理退保而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須
負保險責任。但如逾三十日仍未辦理退保而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僅無息退還
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員工、會員的保險效力終止,或其家屬不符合成為被保險家屬之資格時,該家屬之保險效力亦
同時終止。
倘家屬亦受僱於要保單位,該家屬之保險效力,於該家屬以被保險員工身分加入本保險之同日終止。
【網路申請異動及變更】
第 六 條 要保單位申請利用本公司「網際網路加退保作業系統」辦理團體保險加退保作業者,於要保單位填具
相關網際網路加退保作業申請暨約定書,並送經本公司受理時,視同要保單位與本公司另行約定以上
開方式取代加退保書面通知之約定。但依法令規定,該相關文件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者,仍應由被
保險人書面同意、並依本附加條款第一條至第五條之約定辦理。
要保單位申請使用上開方式辦理團體保險加退保時,仍應依原團體保險契約之約定據實申報各項異動
資料,除須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文件應交付本公司外,得免附相關證明文件,由要保單位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