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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WU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
金之「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
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給
付金額改依下列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計算:
一、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展期定期保險前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三、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原約定之生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按原約定
生存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若仍有餘額時,則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三,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益人依第十三條歸還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
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
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或歸還時,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各項保險金(生存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
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
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依第三條約定退還
保險費或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而退還保險
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
之費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