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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WW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貨幣單位之約定】
第 四 條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
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保單
價值準備金、已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之貨幣單位均為美
元。
【匯兌風險】
第 五 條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本公司給付各項
保險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
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皆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兌換
成新臺幣時,將會
因時間、匯
率的不同,
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
付保險費】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三十七條之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
第 七 條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八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
帳戶,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
三十七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
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
附約)當時的保單價
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
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
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
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
借款
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
付者,本公司得將其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
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十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
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
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效
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
復效申請送達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