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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XW1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益人依第十二條之約定歸還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
關費用。但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各項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
司負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依第四條約定退還保險費或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本文情形而退還保險費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若約定使用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
行所收取之費用。
【匯兌風險】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為美元計價的保單,各項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皆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兌
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單之年度末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
之約定。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於計算「年繳保險費總和」時,其「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
原定繳費年期。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給付項目含「祝壽
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為依申請當時本契約
所約定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計算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
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例表請詳閱保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
一歲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依本契約第十五條所
約定之「生存保險」,其給付金額按原約定生存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例例表請詳
閱保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若仍有餘額時,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保險金額例表請詳閱保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