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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SWB
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五)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
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
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
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六)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因主動脈疾病而施行的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
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支血管手術。
(七)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
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
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
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八)阿茲海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理日
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
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但神經官能症
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且依賴他人持續性監督管
理之狀態。
(九)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
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
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十六、第十三款低侵襲性癌症、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各目重大傷病暨特定傷病的「保險事故日」約定
如下:
(一)「低侵襲性癌症」、「重大癌症」、「風濕性心瓣疾病」、「再生不良性貧血」、「克隆氏病或潰
瘍性結腸炎」、「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肝硬化症」、「猛暴性肝炎」、「原發性肺動脈高
血壓」、「紅斑性狼瘡腎病變」、「心肌梗塞」及「多發性硬化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診
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腦血管動脈瘤手術」、「心臟瓣膜手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及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手術施作日。
(三)「腦中風」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初次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日。
(五)「癱瘓」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六)「嚴重燒燙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
(七)「昏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三十日後的診斷確定日。
(八)
「川崎病併有心臟併發症」、「急性腦炎」、「良性腦腫瘤」、「肌肉失養症」、「脊髓灰質炎」、
「運動神經元疾病」及「阿茲海默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六
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九)「嚴重頭部創傷」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十)「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四目定義的診斷
確定日。
(十一)「史底耳氏病」及「帕金森氏症」的保險事故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日起算滿一年後
的診斷確定日。
(十二)「完全依賴胰島素糖尿病」的保險事故日:係指持續依賴胰島素情形滿六個月後的診斷
確定日。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