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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WX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已繳保險費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金之情
形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
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
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止,依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之
「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
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金額改依下列二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計算: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三倍扣除展期定期保險前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二、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原約定之生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按原約定生存
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若仍有餘額時,則購買於
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
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二,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受益人依第十四條歸還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
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應將前述款項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
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
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或歸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