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I1090101 1/4
商品代號:AHI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骨折醫療保險金及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84.08.30 台財保第 842033632 號函核准
85.12.24 台財保第 851851690 號函准修訂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准修訂
87.08.07 台財保第 872440208 號函准修訂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號函准修訂
94.10.13 安耀精字第 94078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45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55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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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二、「配偶」:係指參加本附約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子女」:係指投保當時出生至未滿二十三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
子女。
四、「醫院」:係指依法令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國內外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
供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有醫師資格並經核准營業者。
六、「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按要保人所投保之單位數額乘新台幣壹佰元整計算所得之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終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生效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
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終日。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理】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依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