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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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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AHI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骨折醫療保險金及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84.08.30 台財保第 842033632 號函核准
85.12.24 台財保第 851851690 號函准修訂
86.07.17 台財保第 862397215 號函准修訂
87.08.07 台財保第 872440208 號函准修訂
87.08.15 台財保第 872441034 號函准修訂
94.10.13 安耀精字第 94078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45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55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9.01.01依108.04.0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二、「配偶」:係指參加本附約時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子女」係指投保當時出生至未滿二十三歲之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的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
子女。
「醫院」係指依法令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國內外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
供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處所。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有醫師資格並經核准營業者。
六、「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按要保人所投保之單位數額乘新台幣壹佰元整計算所得之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第 三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終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載之生效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
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終日。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理】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依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
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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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零時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且不再適用第一~三項之規定若本附約尚有已繳付未到期
之保險費,本公司亦將返還予要保人
【附約的復效】
第 五 條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報告書(以公立醫
院或本公司認同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但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
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到期的保險費後自當日午夜十二時起恢
復效力。
【保險範圍】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需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依
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傷害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及骨折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在此限。前述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於前項實際申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住院治療期間內,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
按前項規定給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進住加護病房之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得之金額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
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骨折醫療保險金」合計給
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醫療
保險金」。
項目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 十四天
2 掌骨、指骨(同一手 一~二根) 十四天
3 蹠骨、趾骨(同一足 一~二根) 十四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二十天
5 肋骨 二十天
6 橫突(包括頸椎、胸椎、腰椎一節或多節) 二十天
7 掌骨、指骨(同一手 三~五根) 廿一天
8 蹠骨、趾骨(同一足 三~五根) 廿一天
9 楔骨及/或骰骨 廿一天
10 舟狀骨 廿八天
11 鎖骨 廿八天
12 橈骨或尺骨 廿八天
13 膝蓋骨 廿八天
14 顴骨(顏面骨) 三十天
15 上頷骨 三十天
16 肩胛骨 三十四天
17 跟骨、距骨 四十天
18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四十天
19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四十天
20 臂骨 四十天
21 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22 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23 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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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25 股骨 五十天
26 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27 頸椎 五十天
28 頭蓋骨 五十天
29 大腿骨頸 六十天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進行門診手術者本公司按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每次意外傷害得申領之「門診手術醫
療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不保事項】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約的無效】
第十一條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二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
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加保時對本公司要保書告知事健康聲明書的書面詢問亦應據實說明如有
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加保部分之附約而且不退還該部分之保險費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全部
或部分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本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之效力因主契約解約或消滅而終止。
除另有約定外,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各被保險人得繼續附加本附約至下列期間屆滿為止,本公司保證續
保:
一、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時,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時,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被保險人為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時,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二十三歲後之第一個保單周年日止
主契約有因要保人終止、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因發生約定保險事故而終止、但被保險人仍生存之
情形時,除因本條第一項規定而終止外,本附約之效力將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保險費期滿後始終止。
主契約係因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除因本條第一項規定而終止外,本附約不因此而終止。
本附約因本條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被保險人
因本附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時,亦同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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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骨折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師診斷書。如有住進加護病房,應載明住進加護病房之期間。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如申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醫師診斷證明書應詳載手術名稱、部位。
受益人如係因被保險人骨折而申領「骨折醫療保險金」,須檢附 X 光片, X 光片拍攝時,即應同時
列印被保險人姓名及拍攝時間。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六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變更住所】
第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時效】
第十八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九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適用 90.8.14 起銷售之新契約)
費率表
第一類職業類別每單位「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年繳總保險費率:58 元
各職業類別每單位「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年繳總保險費率依下列費率比計算
職業類別
費率比 1 1.25 1.5 2.25 3.5 4.5
30歲,性別:女 保險規劃請益
單身/無重大疾病/BMI正常/內勤工作只保壽險跟意外險,目前保單/保額有: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1)  /10萬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死殘) (MADD) /300萬富邦人壽安心寶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一般實支) (NMR) /30萬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 /20單位富邦人壽永福豁免保險費附約 (WPD2)想要加上重大傷病、實支實付、防癌險,請問有推薦規劃的保險嗎?謝謝 
· 回應 24
想問一開始保1千,隔年可以調高變2千嗎
對「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有興趣如題想問一開始保1千,隔年可以調高變2千嗎
· 回應 5
詢問富邦骨折理賠方式
對「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有興趣請問各位大大,上禮拜摔倒導致"輕微骨裂",看了一下我目前有理賠骨折的只有富邦AHI裡面的骨骼龜裂未住院15,000 元  應該是骨裂可申請理賠的部分請問我輕微的骨裂是在手肘的地方,這樣就可領到15000嗎?還是輕微的不能申請呢感謝各位
· 回應 10
請問這樣保可以出單嗎?
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 5萬)富邦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OMR 10萬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 2000元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ADE 100萬 
· 回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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