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061100701 1/2
商品代號:VU06
富邦人壽投資型保險催告暨復效保險費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6.12.26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4181 號函備查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167 號函備查
110.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44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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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註條款的構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其所批註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適用商品詳見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
品表」)的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催告暨復效保險費之調整】
第 二 條 自本批註條款生效日起,要保人依本契約約定於催告寬限期間內應交付之保險費金額,及要保人依本
契約復效約定辦理復效時應繳交之復效保險費,均調整為至少新臺幣壹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
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如為美元計價之外幣保險商品,則前項約定應調整之金額均改為至少參佰美元,但最高不得超
過本契約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
因要保人申請辦理復效,而須計算保單帳戶管理費者,其保單帳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實際繳交之保
險費為準。
除前三項約定外,其餘事項仍依本契約約定辦理。
附表一「適用本批註條款之商品表」